施工合同中,当事人只约定逾期付款应当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并未约定利息的计算方法和起算时间。施工方按合同要求支付货款和利息时,利息应该如何计算,时间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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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某公司中标某市畅通农村道路工程。甲公司将上述工程分包给甲方,甲方将中标工程中的老虎路工程交由乙方现场施工。2016年12月,项目通过验收,交付使用。经审计结算,甲乙双方同意工程款计算为227966.10元。2016年12月至2019年2月,A公司先后向A公司支付了全部中标工程款,但A公司仅向B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B公司后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未支付的工程价款的利息计算和支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支付。当事人未约定付款时间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下时间视为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实际交付的,为交付日期…………”,涉案工程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16年12月,利息主张自2019年1月30日起至付款之日止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标准可从2019年1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付款日,按照起诉时所报贷款市场利率计算。
点评分析: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可知,当事人可以约定未支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标准,未约定的,按照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利息从应付项目价格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实际已经交付的,可以建设工程的实际交付日作为利息计算的起点。涉案建设工程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法,也未约定计算利息的时间起点。然后,工程款逾期支付的利息计算方法将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涉案工程已于2016年12月竣工验收,验收后即将交付使用。以交割日为计算利息起点的主张,法院将予以支持。在涉案合同中,权利人也将以2019年1月30日为起算利息的时间点,得到法院的支持。因此,法院以2019年1月30日为起点,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乙公司主张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