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包10000(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将严打“刷单炒信”等行为)

中新网7月28日电(记者张生起)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消息,近年来,流量“变现”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既推动了网络经济的蓬勃发展,也导致通过“作弊”进行“刷单炒信”的创新行为日益增多。“骗单炒信”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造成了“劣币驱逐良币”的负面效应。很大程度上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做出与现实相反的主观判断,从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整治,加强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组织职业团队、利用网络软文、网络名人、知名博主、直播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截至2021年上半年,中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共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3128起,罚款2.06亿元。



(图片来自CFP)

现公布第二批10起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涉及4种不同刷单方式,曝光虚构关注、流量、雇佣专业团队、“刷手”、向B发送虚假交易、“发送空套餐”等“直播送”中“刷单炒信”行为。

1.“直播送”中虚构的关注度和流量。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消费者更喜欢依靠“内容评价”来购买和消费商品或服务。同时,“内容评价”也给运营商带来更大的“引流效应”。然而,流量的“变现”也带来了“骗”虚构交易、虚假评价等“刷榜炒信”行为的翻新。目前通过网络名人、知名博主“带货”、“节奏”的手段和套路更是五花八门。所谓的粉丝、观众、喜欢,都是可以被“刷”的。一些卖家通过在直播间制造“虚假繁荣”,诱导消费者冲动、非理性消费。

案例一:江苏省常熟市赖某沙在直播间利用“水军”进行“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起,当事人与常熟市长富街道雄智达服饰商行合作,在抖音平台上对该店铺销售的服装做视频直播(直播卖服装)营销。2021年1月19日,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通过雇佣直播过程中专门刷人气的“水军”,增加直播过程中显示的在线人数,在直播间营造虚假的高人气氛围,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进入直播间刷虚假流量。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3000元罚款。

二是通过虚假交易,“拍a送b”。近年来,一些不法经营者为了逃避监管执法,无限度地追求流量和虚假好评,“刷单信”模式的“套餐升级”不同于通常的“自刷”或“刷手”模式,其特点是以送小礼品、赠品代替订购商品,形成“拍a送b”的交易模式,表面上看接近正常购物行为,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和隐蔽性。但无论非法手段如何披上“合法”的外衣,其本质仍构成虚假交易的违法行为,最终也逃不过法律的法眼。

案例二:安徽黄山云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利用老客户“拍A送B”“刷单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联系已下单的消费者,称按照流程参加店铺活动可以赠送小礼品。具体流程如下:消费者在店铺中搜索某个产品关键词,下单并支付;不是当事人订购的产品,而是一些小礼品;物流到货后,要求消费者确认订单并给予好评,当事人将本金和佣金返还给消费者。当事人通过赠送小礼品、改变商品实际销售情况、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等方式“拍A送B”。2020年11月2日至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共支付票据372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5万元罚款。

案例三:广东省佛山市芬爱家具有限公司用“刷手”拍A送B“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易易品居”的网店。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当事人通过他人为网店做账单。具体操作如下:根据网店需求,制定开票方案,联系“刷手”进行开票,将订单金额及相应佣金充值到“蚂蚁社区”平台,用小礼品作为订单商品送到物流公司发货,最后“刷手”确认收货。当事人共刷单29笔,产生订单及佣金费用共计15.62万元。当事人向“刷手”支付佣金,以小礼品作为订单商品“拍A送B”,编造交易记录,欺骗和误导相关公众。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第三,通过聘请专业团队和“刷手”来帮助“刷单信”。商家为了提高营业额和好评,从组织内部人员、亲朋好友,发展到组织和雇佣专门从事本行业的专业团队,“刷手”完成刷量过程。这种团队组织明确,分工明确,有专业的技术设备“加持”,使得“单信投机”日益专业化、规模化,非法利润巨大,已经形成网络黑灰产业。“骗补信”不仅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对市场的信任,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对于“刷单炒信”这种规模化、团伙化的行为,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同时,也要加大执行的衔接力度。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江苏省苏州古山客贸易有限公司雇佣刷单集团,利用老客户“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设立网店“喜得凯旗舰店”,主要经营各种运动休闲鞋的销售。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2月7日,为增加公司网上商店的访问量和网上商店鞋子的销量,当事人采用虚构交易记录和交易量两种方式制作票据。一种方式是雇佣刷榜群帮助刷榜,每笔提成8元,共刷榜926笔,提成7408元。还有一种方式是联系老客户刷单,每刷一笔赠送一双10元以内的断码鞋,一共127笔,127双鞋。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案例五: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金粤百家具有限公司虚假投递“单单炒信”

基本案情:通过联系刷手,编造交易记录,当事人刷了三家网店的账单,分别是sanrtarian旗舰店、佛山市顺德区金悦柏家具有限公司、北梵旗舰店。具体流程如下:“刷手”在上述三家网店下单支付相应商品,但网店并不实际发货。“刷手”点击商品自行收货后,呈现虚假的商品交易量。2020年10月1日至11月2日,当事人虚构交易410笔,虚构交易金额76.45万元,“手刷”佣金89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三万元罚款。

案例六:广东省深圳市华海峰贸易有限公司利用“买家”进行“刷单炒信”

基本事实:当事人从事进口化妆品代理销售,主要商品为“戴莫甘油”,销售渠道为网店。当事人为了提高网店销量和权重排名,虚构“戴莫甘油”产品的交易流程、交易记录和好评,寻找并非真实消费者的“买家”,支付其佣金和货款,并让“买家”通过正常的网络支付流程购买商品,从而在平台系统中生成虚假的交易记录,进而虚构产品的好评。当事人共刷卡157笔,金额1280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2万元罚款。

四。按“发送空包”计费。目前,在监管部门对刷单行为的严厉打击下,网络刷单的方式和特点也在不断更新。送空包是近年来新出现的一种计费方式,即“物流计费”。一些不法分子控制了几家销售快递空套餐的网站,大量销售快递单。这些快递单号要么通过快递物流平台空中转,要么通过线下物流渠道“发送空包裹”,为不法商家提供虚假物流信息。发送空包裹进行“炒信”,在“刷手”和物流的同步配合下投递空包裹或在空包裹中放入小礼品,通过“物流”诈骗完成整个交易过程,也具有很强的隐蔽性。

案例七:江苏南京双祺瑞贸易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起,当事人开始在互联网平台上实施虚构的交易活动,选取特定商品制定记账方案。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安排运营人员根据既定的计费方案,寻找“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进行浏览、咨询、下单等操作。根据账单交易的标记,当事人向“刷手”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在确认收货后会对商品给予充分的好评。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万元罚款。

案例八:江苏省南京佳佳电子有限公司制定“补货计划”进行“刷单炒信”

基本事实:2020年1月以来,当事人为增加商品销售量,选择特定商品制定“补货计划”,以“补货”的方式实施虚假交易。通过分析客户的搜索习惯,制定匹配的搜索词,按照制定的“补货计划”安排运营人员刷手下单,模拟真实客户浏览、咨询、下单。根据“补货”交易的标记发送空信封或空包裹,“刷手”确认收货后会给予满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例九:四川广元爱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基本案情:2018年底,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注册经营账号,从事声卡、麦克风经营活动。为了增加销量,当事人采取两种方式“刷单”。首先,他们利用商场的后台管理系统,先把单价降下来,然后自己大批量买单。第二,支付佣金和本金雇佣线上“买家”下单,然后将空包裹邮寄给买家。2018年底至案件结束,当事人支付票据1万余张,支付佣金共计15万余元,非法获利共计40余万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

案例10:江苏省苏州一秀服饰有限公司邮寄空包裹“刷单炒信”

空包100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互联网平台上开设了一家名为“雅旗舰店”的店铺,从事服装销售。2020年11月28日,当事人在微信上雇佣“刷手”开始计费。对于开单的订单号,当事人都是在“刷手”确认收货评价后,邮寄空包裹并返还订单金额和佣金。当事人共支付票据296张,支付佣金共计3564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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