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面系统地规定了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并对司法实践中反映突出的法律适用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解释》主要明确了以下问题:
一是依法严惩假劣药品犯罪。《解释》强调,生产、销售、供应假劣药品,涉案药品主要为孕妇、儿童和危重患者使用,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者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的吸毒人员及其工作人员应酌情从重处罚;生产、销售、提供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亡;生产、销售、提供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二是依法严惩扰乱药品管理犯罪。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加的罪名。《解释》明确了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入罪门槛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具体情形,重点惩治了非法生产、销售药品等妨害药品管理的行为,包括“黑作坊”。《解释》规定,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文件的“黑作坊”生产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且涉案药品的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可以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涉案药品经依法鉴定为假药、劣药的,还可能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处罚较重的犯罪。
第三,依法严惩非法购销假药犯罪。医保基金是人民群众的“救命钱”,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针对当前利用医保骗购药品倒卖牟利的问题,司法机关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重点惩治医保欺诈的组织者、职业保险欺诈者和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医保基金者。《解释》进一步明确,利用医疗保险骗取保险金,明知是非法购销药品,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掩饰、隐瞒所犯罪行定罪处罚;教唆、教唆、指使他人利用医保骗购药品,进而非法购销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该解释自2022年3月6日起施行。“两高”将指导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刑法和司法解释规定,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生命健康,不断加强民生司法保障。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