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
机动车辆保险已经成为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一些汽车保险诈骗
逐渐浮出水面。
严重破坏了保险市场秩序。
为了有效打击和预防保险欺诈
11月23日,昌平法院开庭。
“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审理”[S2/]
新闻发布会
揭开车险诈骗背后的“套路”
昌平法院通报了近三年机动车保险诈骗案件审理情况 ,并发布典型案例,为保险行业和车主提供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
那么,车险诈骗案件有什么特点呢?
案件高发的原因是什么?
来和边肖一起寻找答案吧!
通报会上,昌平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宝武介绍了该院审理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的情况。数据显示,2019年以来,昌平法院共审结机动车保险诈骗刑事案件23件 ,判处机动车保险诈骗罪犯57人。这类案件呈现四个特点:
一是轻刑化特征突出
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人数超过45%。
第二,共同犯罪是主导因素
汽修厂员工和保险代理人深谙保险定损、理赔等流程,更容易利用“专业优势”骗保。
第三,犯罪类型多样化
故意伪造制造保险事故、编造虚假材料、夸大车辆损失、冒名骗保是常见的三种类型。
第四,欺诈识别率低
很多不法分子采用“积少成多”的策略,手段相对隐蔽,保险公司很难掌握车辆的真实情况,导致大量的保险诈骗。
审计处(研究室)副主任尹主持。
犯罪成本低、利润高、法律意识淡薄、对保险机制认识不足、保险公司反欺诈措施单一是机动车辆保险诈骗案件高发的主要原因。
对此,昌平法院提出了相关法律建议:
优化内控,堵塞行业漏洞
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核保理赔制度,建立重点人员和车辆信息数据库,对短时间内多次出险的人员和车辆予以重点关注,根据风险等级设置不同级别的核保理赔流程。
建立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
在保险业内建立全国统一的机动车辆保险反欺诈信息系统平台。同时建议公安机关、交管部门、银监会、保险行业协会等。应加强沟通和联动,形成打击非法活动的合力。
广泛宣传保险知识和法律
提高人们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的法律意识,通过发放手册、举办讲座等方式加大对机动车辆保险欺诈法律后果的宣传,增强公民的守法意识。
“顶包”骗保,“无中生有”......
虽然车险有很多骗保方案。
但他们逃脱不了法律责任。
在简报会上,法官通过案例解释了法律。
先说表现形式和法律后果
刑事庭(审判庭)庭长欧春光报案。
酒驾后找别人“拎包”
两个人因犯保险欺诈罪被判刑
案情简介
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程某酒后驾驶其车至昌平区沙河某小区门口,发生单方事故,致其车受损。为骗取保险理赔款,事故发生后,程联系朋友宋某来到事故现场。两人商量后,没有喝酒的宋向保险公司报案,谎称自己驾驶的是肇事车辆。后程某获得保险理赔款13万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被告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保险事故的虚假理由,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在明知程某酒后单方肇事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情况下,宋仍配合、协助程某骗取保险理赔款,且数额巨大,不属于偶然犯罪,该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最终,法院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万元。被告人宋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评委提示
保险诈骗罪是指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通过虚构保险标的、制造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的行为。,量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虚假理由或者夸大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残疾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在此,建议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开车的人应该按照法律文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警,依法处理理赔。千万不要为了不义之财而拼命。
刑事法院(预审法院)副院长王赢报告了此案。
假意外险吸引客户
汽车修理厂的雇员被判一年徒刑
案情简介
金某是昌平区某汽车修理厂的员工。为了招揽顾客,他驾驶车辆与他人故意相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保险理赔。2017年5月11日,金某等人驾驶汽车在昌平区某小区附近故意与其他汽车相撞,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4520元。5月19日,金某等人在昌平区某道路上故意伪造两车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9605元。8月18日,金某等人在昌平区某道路故意伪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人民币20040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车辆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故意制造虚假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根据被告人金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最终判决被告人金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提示
近年来,汽车修理厂的经营者和维修人员已经成为容易发生保险犯罪的群体。他们利用自己的便利,对事故鉴定、保险理赔、汽车维修等多有了解,搞保险诈骗。常见的方式有三种:一是车库和车主合谋骗保;二、车库使用所有自有机动车骗保;三、车库利用车主送修的机动车骗保。
为骗取保险理赔,汽修厂员工通常将涉案车辆开到无人监管、相对偏僻的路段,采用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或采用真实事故后故意碰撞、伪造保险事故的方法向保险公司申报理赔。但是修车成本极低,骗到的保险金几乎都在我口袋里。除了利用自有车辆骗保,为避免被怀疑事故频发,原车主正常送修的车辆也可能被修理厂偷偷用于理赔。修理厂只需要让别人谎称维修车司机,然后用车主放在维修车内的行车本,充当事故的不负责任方,伪造交通事故,而车主本人对此毫不知情。
在此,建议广大车主将爱车送到正规或知名专业维修店,并尽量联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会派专人到现场查勘定损。如果需要委托车辆维修店,可以向保险公司了解相关的委托手续,在车辆维修期间随时关注车辆维修情况。一旦发现修理厂骗保,应立即向公安机关和保险公司报案。
无证驾驶货车追尾他人
事故双方合伙骗保2万元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日,被告人余某驾驶无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后在昌平区小汤山镇某村道路上追尾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骗取保险金,被告人余某伙同赵某、张某、吴某(另案处理),通过更换驾驶人的方式,隐瞒其为实际驾驶人的事实,骗取保险金人民币28211.78元。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车辆被保险人,伙同他人隐瞒事实,从事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评委提示
本案中,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车辆被保险人串通隐瞒实际驾驶人事实,编造虚假事故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谅解、坦白从宽处罚情节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最终,检察院依法决定不起诉。
在日常生活中,当双方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有些过错方会以“不配合骗保,没钱赔”为由要求对方骗保。为了尽快获得全额经济赔偿,有些过错方别无选择,只能与过错方串通,在报保险事故时包庇对方,编造事故原因或让对方司机“包庇”,从而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建议这种行为极不可取。如果骗取的保险金数额较大,事故的无辜一方将面临被追究共同诈骗刑事责任的风险。广大车主在发生意外时一定要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s2/]。
哪些行为会构成车险欺诈?
以及如何识别车险骗局。
广大车主和保险公司得到了吗?
昌平法院供稿
摄影:王雨馨
编辑:王雨馨·王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