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注销显示系统错误(江西天顺大药房注册微信商标被判无效 公司目前已被注销)

中国网财经10月27日讯(记者丁度见习记者安贞)据天眼查app报道,昨日,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简称“天顺大药房公司”)等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案号(2021)京行终字第5399号)。



判决书显示,争议商标为天顺大药房公司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核定服务(第35类)为药用、兽用、卫生用制剂、医用耗材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

一审法院认为,在核准的服务中使用该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药品零售或者批发”等服务具有“微信”app或者软件的特征,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天顺大药房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已经使用后商标注册的显著性。

此外,引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水平。争议商标构成引用商标的复制和模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容易误导公众,从而破坏腾讯与被引用商标的固有关系,削弱被引用商标的显著性,损害腾讯的合法利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天顺大药房公司的诉讼请求。

后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因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提起上诉。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争议商标能够在核准使用的服务中区分服务来源,具有显著性,其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日和核准日均在引用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前,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用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达到驰名水平,且引用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与核定使用的商品存在显著差异。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虽有部分事实认定错误,但其判决结论正确,应予维持。天顺药业公司的主要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资料显示,江西天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10月18日,经营范围包括中药材、中成药、化学制剂、抗生素制剂、原料药、生物制品等的零售。陈志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注销。

(责任编辑: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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