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佳伟
家住西岗区的王女士通过网络购买了一部手机。到货后,她打开了外包装,但没有打开塑料包装袋。通过包装袋打开后,她发现内存与宣传不符,要求退款。商家以“打开外包装,退回的商品已经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不打开外包装怎么验货?而且我没有打开塑料袋。”王女士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消费者投诉。经调解,商家已将商品退还给王女士。
据了解,手机套本身、配件、商标完整且未激活,消费者因检验需要打开外包装,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和转售。消费者收到商品后,立即要求七天内退货。由于王女士个人需要购买手机,符合《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二条,即“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七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质量和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齐全的,视为完好。基于消费者检验需要或合理调试以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而打开商品包装,不会影响商品的完整性。据此,商家应当将商品返还给王女士。
市市场监管局网络交易监管处相关人士指出,无理由退货不等同于无条件“任性”退货,有些情况不符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例如定制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消费者网上下载或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码商品、交付的报刊等。
有些具有特殊性质的商品,在购买时经消费者确认后不适合退货,也不适合无理由退货: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或者拆封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打折扣;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经明示的残次品。
此外,《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超出检查、确认商品质量和功能的需要使用商品,商品价值大幅降低的,视为商品存在缺陷。对于这种情况,七天无理由退货规则同样不适用。
因此,经营者应当遵守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事宜,不得无故拖延。消费者也要合理消费,避免滥用七天无理由退货权。如有非法侵权,请拨打12345。
作者:巴嘉伟
来源:大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