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一度的“双十一”,
如期到达。
在疯狂的“动手”之后,
有些人心满意足地“等待”收到快递,
但也有人明确按时交了首付和尾款。
然而,商家发送的货物被延迟...
买卖双方协商未果,无奈之下,以“虚假发货”为由,将商家和天猫平台告上法院,要求“一退三赔”。最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商家及平台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商家只需全额退还消费者定金及尾款,无需支付三倍赔偿金。
网购商品“失踪”
沈皛一直想得到一台kindle,所以在“双十一”前,他早早在天猫官网的一家旗舰店挑选了一台并付了首付,11月11日凌晨付了尾款。下单时,页面显示“天猫直送”、“天猫保证发货服务”等字样,商家很快就发货了。
11月15日,物流显示包裹已签收,但奇怪的是,沈啸并没有收到货物。于是,他赶紧联系了商家,然后和商家沟通了几次补办的事情。商家同意补办,但一直没有发货。很快沈啸失去了耐心,要求商家最迟在11月20日前重新发货,否则不再接受换货方案。
之后,商家未能按照沈啸要求的时间发货,沈啸也未在天猫平台发起退款。11月27日,订单因超时自动“确认收货”,天猫平台将货款转给商家。沈啸向平台投诉商家“虚假发货”,但未获支持。
几经周折,沈皛身心俱疲,于是以欺诈为由将商家和天猫平台起诉至法院。
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小投诉称,商家将发货状态更改为“已签收”,或将默认状态更改为“已签收”,即使他知道自己没有收到货物。结果他付了钱却自始至终没收到货。同时,他下单是因为完全信任“天猫直送”。期间他也和天猫平台沟通过相关事宜,但天猫平台还是把货款转给了商家。
商家辩称,其在收到沈啸的反馈后,立即向快递公司核实了货物的去向,并根据快递公司的指引采取了相关措施。但是按照流程,在快递公司确认货物丢失或者客户可以选择退款之前,商家是不能补发货物的。
11月21日,快递公司确认付款,但此时已经超过沈啸要求的送达时间,商家没有补办。所以商家同意退钱,但不同意3倍赔偿。
天猫平台辩称自己不是买卖合同的标的,沈啸的主张证据不足。“天猫直送”的宗旨是倡导商家提供高品质的物流服务标准。快递公司还是商家自己的选择。事先对商家的资质进行了核查,在协商期间,不存在明知或者应知商家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法院认定不构成诈骗。
上海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沈啸与商家构成买卖合同关系,商家收到货款后未向沈啸发货。现在沈啸要求商家退钱,法院应该准许。天猫作为平台管理者,不是买卖合同的相对人,也没有实际收取货款,故沈啸要求退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对于两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法院认定货物的发货状态显示为“已签收”,由快递员操作,商家无权点击更改。因为快递公司丢失了货物,货物没有送达,商家没有过错。此后,商家收到快递公司的付款确认,但货物何时能补办,早已超过沈啸要求的补办时间,商家不再安排补办,主观上没有过错。
法院同时认为,根据“天猫直接发货”的定义,可以看出商家选择的快递公司没有经过天猫平台的审核,沈啸直到天猫平台自动确认收货并转账的第二天才向平台投诉。可见,天猫平台的转让行为并没有错。
因此,上海浦东法院认定商家和天猫平台的行为不构成欺诈,并据此作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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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闻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