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主播在直播间带货时,多次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被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近日,南京中院审结了这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回顾:直播带货时多次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
2020年电商平台“618”大促销期间,被告某环保科技公司在其某宝店铺进行视频直播带货。被告公司主播在7次直播中,将被告新风机商品与原告公司的新风机商品进行横向比较,使用“不安全”“太笨重”“风量特别小”“不好清洗”“滤网更换特别麻烦”“这个金属的大疙瘩,他的滤网啊,说的难听点,就能把人砸死”等对原告新风机商品进行负面评价。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前述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诋毁原告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经营空气净化机商品,双方系相同行业内具有商业竞争关系的经营主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关于被告辩称其在直播中的评价系“对于产品物理性概念的理解”,法院认为,被告多次在直播带货中将原告商品评价为“不安全”“太笨重”“风量特别小”“不好清洗”“滤网更换特别麻烦”“这个金属的大疙瘩,他的滤网啊,说的难听点,就能把人砸死”等,是对商品声誉、商家信誉的主观负面评价,而非对商品性状的客观描述。在无事实依据、科学依据的前提下,被告在其直播带货中公开对竞争对手的商品作出上述负面评价,对原告的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了损害,属于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综合考虑原告商品在行业内的知名度,被告对原告商品评价、诋毁的程度及侵权的主观恶意,侵权行为的影响力等因素,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在直播平台对原告商品进行商业诋毁的行为,在某宝APP直播平台发布致歉视频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万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南京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邵静娟)
随着直播带货新业态新模式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商家开始采用直播带货的形式进行销售。主播为了吸引眼球,达到更好的直播效果,经常采取与同类商品进行对比的方式提升自身商品形象。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在直播测评、对比商品时,可以对同类商品的性状进行客观描述,但若使用影响其他同类商品声誉、商家信誉的主观负面评价,则属于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诋毁行为。
直播带货并非法外之地,带货主播要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规范直播行为,不能依靠恶意诋毁同行经营者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只有这样,才能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