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买东西被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益(网上买电动车遭遇欺诈 法院支持消费者“退一赔三”诉请)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方都市报2月17日报道(记者苏、通讯员)网店店主承诺电动车有合格证,质量合格,但等了一个月,顾客收到的却是不合格产品.....近日,海南一中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审结了一起网购合同纠纷案,支持了消费者要求商家“退一赔三”、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

网购电动车,发货后消费者认为被骗,起诉

据悉,严旭(化名)在淘宝网的淘宝平台上,从曹芳(化名)的店铺购买了一辆三轮皮卡电动车。收到货物后,严旭发现汽车外部和内部有多处损坏痕迹,且没有内嵌的3C证书且与随车配备的车辆证书不符,导致严旭无法办理车辆登记手续。严旭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芳退还货款和运费,自行收回涉案车辆并支付三倍赔偿,要求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是曹芳销售不合格产品,存在严重违约和隐瞒真相的恶意欺诈交易行为。一审法院确认涉案车辆没有3C合格证和强制性产品合格证,质量存在明显瑕疵。因此,曹方应将货物和运费返还给严旭,并自行收回涉案车辆。但严旭不能提供曹方虚假告知其车辆运输物流信息的证据,也未申请鉴定涉案车辆是否为不合格产品。此外,严旭没有询问曹芳涉案车辆是否符合牌照要求。因此,曹芳不存在欺诈行为,严旭不应获得三倍赔偿。淘宝作为网络平台提供者,在商家入驻平台时已尽到事先审查义务,在严旭与曹芳发生纠纷后介入调解并采取必要措施,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严旭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海南一中院支持了严旭要求曹芳支付三倍赔偿金、淘宝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商家欺诈应赔三倍赔偿

曹方是否应该向严旭支付三倍赔偿金?欺诈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采用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曹芳作为经营者,在与消费者交易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其在淘宝平台的产品销售页面显示其销售的电动车产品,并向不特定消费者承诺其销售的电动车具有3C合格证,承诺产品质量有保证。但其实际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承诺条件,构成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曹芳应当向严旭支付三倍赔偿金。淘宝应该对曹芳应该支付的钱承担连带责任吗?曹芳以自然人身份进入淘宝平台,但没有在工商登记注册,而是使用了“XX直销工厂”的名称,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淘宝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审核和提示的义务,违反了《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开车上路,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曹方在涉案车辆的产品展示页面上对不特定消费者进行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淘宝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这一欺诈行为,其未能履行职责存在过错,对严旭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利于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淘宝公司应当对曹芳应当支付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评委点评: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网络交易平台应运而生。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常见的消费方式,与之相关的网络购物欺诈等乱象引发了日益突出的消费纠纷。在网络购物过程中,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如果商家存在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消费者除了退款,还可以向商家要求三倍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承担着保障交易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购物环境的重要责任。应当尽到合理的义务,对商家的资质和商品合格证明进行审查。商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利用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当依法与商家承担连带责任。以网络交易平台“一退三赔”、连带责任的方式解决本案,是对商家不诚信经营行为和网络交易平台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行为的惩罚,也是对遏制网络消费欺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商业环境、弘扬公平正义社会氛围的积极探索和有益借鉴。

网上买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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