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匿名是什么意思(是否需要匿名化处理个人信息成媒体必答题)

记者王静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11月1日起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这部法律将对媒体行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大数据时代,媒体在个人信息处理上面临哪些风险,应该遵守哪些原则,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近日,在由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北京卓亚经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办、法制网协办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则解读及对媒体的影响”研讨会上,这些问题引起了与会专家的关注。

与会专家认为,媒体应基于公共利益,合法合理处理新闻报道中的个人信息。如何平衡个人信息保护和公众知情权,如何掌握处理个人信息的“度”,是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媒体责任免除。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形式逐渐转向多形式、多平台、多渠道的新媒体发展模式。

“在这种情况下,媒体行业处理的信息会出现在内容生产、发行传播、用户接收甚至运营平台等多个流程中。这些阶段可能涉及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光明新闻与传播学院常务副院长姚表示,移动互联网时代的传媒业要在媒体转型和创新发展的大潮中做大做强,就要更加重视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新宝也持相同观点:“媒体从新闻采编到结果发布的所有行为,都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调整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那么,媒体在个人信息处理中应该如何做守法的表率?当媒体肩负着宣传和舆论监督的重要职责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赋予了媒体哪些特殊的权利和义务?

张新宝认为,个人信息一般需要本人同意,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了六种例外,其中两种可以不经当事人同意处理。《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的人。为了公共利益在合理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依照本法规定,处理个人自己已经公开或者在合理范围内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不需要征得个人同意。该法第27条在第13条第6项中对此做了具体解释。

《民法典》第999条也有类似规定: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无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036条第三项规定,行为人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自然人合法权益,处理个人信息而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张新宝分析:“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这些规定,都强调在处理个人信息时,应当基于公共利益合理使用媒介。这些规定既保障了公众的知情权,也保证了媒体能够正常行使舆论监督权。”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李认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并没有赋予媒体特殊权利,而是在一定情况下免除和减轻了媒体的义务和责任。

信息的传播应该适度。

“从全球范围来看,基于对互联网生态的新认识,我国在充分吸收新的研究成果后颁布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现在还不算太晚。”张新宝认为,值得一提的是,“这部法律对敏感的个人信息给予了特殊保护,我国的立法规制在促进信息的合理应用方面是比较超前的。”

提到敏感的个人信息,中国政法大学特聘教授魏永正补充说,这个概念和民法典中提到的私人信息是不一样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规定了如何处理敏感的个人信息。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被非法使用,容易导致侵犯自然人人格尊严或者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特征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财务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虽然《民法典》的《人格权法》没有具体界定私人信息,但《民法典》第1032条对其作出了规定:“……私人空房间、私人活动和他人不想知道的私人信息。”可见,个人敏感信息是从对权利人造成侵害和伤害的角度出发,而私人信息是从尊重权利人意愿的角度出发。

“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重叠,它们是重叠的,都是个人信息的一部分,只是在不同的场合有不同的含义。”魏永正说。

魏永正提醒媒体,申报个人信息要格外谨慎,要把握好“度”。他说:“当我在20世纪的媒体工作时,我发现每个人都关心被挖掘出来的细节。现在涉及到相关报道,首先要考虑个人信息的保护,尤其是敏感信息的保护,依法应该匿名。”

浙江大学教授王春晖特别提到,在个人信息的定义中,个人信息保护法增加了“不包括匿名化的信息”,即明确个人信息如果匿名化就不属于个人信息,不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匿名是什么意思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颁布,媒体发布的新闻报道,如果涉及传播公民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将面临法律责任的风险,应引起全媒体和新闻行业的高度重视。

“涉及到个人信息的传播,媒体报道的内容不能任性,要依法办事。”王春晖强调,“媒体应该为了公共利益,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但媒体报道应最大限度防止利用公共利益豁免,侵犯自然人隐私信息。”

在平衡新闻报道真实性和个人信息处理的冲突时,“要判断是否是公共利益。如果没有特殊要求,没有必要挖掘一些个人信息或者敏感信息。”张新宝说。

待解决的冲突

华东政法大学法制新闻研究中心副主任傅敏荣发出了一系列问题:“公共利益的范围如何界定?如何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与实现尊重公众知情权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在他看来,这些问题的答案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需要包括法律人在内的媒体人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

来自媒体一线的中国新闻社政治文化部记者梁晓辉对上述问题深有感触。他认为,如何平衡新闻主体的匿名性和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是几乎每个媒体人都会面临的“选择题”。

中国记协内部研究员阚夏静关注“我国关于政府和司法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都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即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政务新媒体成为新型新闻媒体,同样需要遵守个人信息保护和新闻职业道德。如果政务新媒体发布的新闻不当、过度披露个人信息,新闻媒体不应盲目转载。"

坎夏静提出了自己的思考:“政务新媒体平台在公开裁判文书、行政处罚决定等信息内容时,需要进一步研究如何平衡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冲突。”

如果政府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经过各种调查被证明是错误的,媒体转发信息后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对此,张新宝认为,“原则上是不必要的。媒体之所以有抗辩,就是媒体转载的信息来源是权威的,可以用来反制这个过错。但如果后续对转发的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开信息进行更正,媒体将有更正义务,即在后续中及时、无保留地予以更正,并在此对错误及更正内容予以说明。”

张新宝补充道:“如果媒体把政府新媒体平台发布的信息中刻意隐瞒的内容全部揭开,那么媒体就突破了这个权威信息源的范畴,可能要承担责任。”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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