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网拍卖司法拍卖平台查询2020(网络司法拍卖文字说明失实怎么办?粤检察机关跟进监督保护当事人权益)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第二批民事检察后续监督典型案例。其中,广东省检察院办理的“陈某甄申请执行监督和后续监督案”入选,该案是因网络司法拍卖文字描述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权利受到严重损害,竞买人申请执行监督和后续监督的案件。

[基本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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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市第一法院)审理黄某利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判令郭某向黄某利清偿借款26万元及利息。一审判决生效后,郭某未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黄某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为本案的执行法院,中山市第一法院依法查封了郭名下位于中山市三乡镇平南村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国(2007) 3106XXX,证明土地性质为“住宅”】。中山中图房地产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经评估后出具了土地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为土地价值为40.15万元,上述评估报告未对估价对象的规划条件进行描述。2018年8月30日10时至2018年8月31日10时,执行法院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查封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拍卖,最终陈某叫停最高拍卖价421050元,并全额支付。

后陈某镇以涉案土地为“公共绿地”而非“居住用地”为由,向中山市第一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标的物拍卖并返还已支付的拍卖款。

2018年10月31日,中山市第一法院作出(2018)粤2071执一第489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489号执行裁定书)。该院查明,根据中山市规划局三乡分局2018年10月12日的批复,涉案土地在中山市三乡镇文昌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记载为公共绿地。执行法院认为,考虑到规划部门的监管调整是在拍卖后才发现的,监管调整确实对买受人的竞买产生了较大阻碍,如果将421050元确定为成交价,对振不公平。有鉴于此,执行法院裁定撤销涉案土地拍卖,并将拍卖所得421050元返还异议人振。

被执行人黄某丽不服上述执行异议裁定,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申请复议。

2019年5月7日,中山中院作出(2018)粤20执付158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158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所有权和财产权内容的基础。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关管理”。本案中,国土资源部登记的涉案土地性质为“住宅”,执行法院据此对涉案土地进行评估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执行行为应予维持。对于镇索赔一案,土地规划调整导致其无法建房办证,招投标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以通过另一种法律途径解决。据此,裁定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法院第489号执行裁定,驳回甄提出的全部异议请求。

[检察监督]

(1)初始监督

甄因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8号强制执行裁定,向中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中山检察院)提出监督申请。中山市检察院另行委托中山中盈土地房地产评估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涉案土地价值进行评估。评估结论为:待评估土地规划用途为公共绿地,土地总价为9.2万元。中山市检察院向市自然资源局发函询问该案涉及的土地规划情况。该局答复称,涉案土地于2011年规划为公共绿地;郭的土地用途(住宅)与管控用地性质(公共绿地)不符,我局无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19年10月10日,中山市检察院向中山中院发出检察建议,认为该土地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瑕疵,评估程序严重违法。在投标人之间造成重大误解,致使投标人中标后未能达到其投标目的,严重损害投标人利益的;执行法院未对拟拍卖的土地进行规划查询,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对涉案土地进行拍卖,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撤销拍卖。中山中院158号,适用法律错误,建议撤销。

2019年12月24日,中山中院回复中山检察院,驳回检察建议。中山中院认为,本案中,中山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明确显示涉案土地性质为“住宅”,故涉案土地评估报告根据不动产登记簿载明的土地性质对“住宅”作出相应评估符合法律规定。中山市规划局三乡分局关于涉案土地为公共绿地的答复,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土地性质不能矛盾。

中山检察院要求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跟踪监督。

(2)后续监管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第一,土地的规划用途是影响财产拍卖的重要信息。执行法院没有调查到2011年土地的规划用途变更为“公共绿地”,拍卖公告中将拍卖土地的性质描述为“住宅”,未公开描述规划用途的变更,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文字描述严重失实、瑕疵说明”的情形。第二,土地规划的条件不属于“无法查到拍卖时的技术水平”的情形,属于“已知瑕疵”的范畴;三是对拍卖财产的描述严重失实,导致竞买人产生重大误解。陈某镇以42万元的高价拿下了这块仅值9万元的绿地。购买后“建房”目的无法实现,竞买人利益严重受损。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司法拍卖应当撤销的法定情形,中山中院的执行复议裁定适用法律错误。2020年12月11日,广东省检察院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违法情况。

2021年9月2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粤执监一号执行裁定书。法院认为,本案拍卖财产在拍卖前已由“住宅”变更为“公共绿地”,即拍卖标的的性质在客观上发生了重大变化。就执行法院而言,存在拍卖财产书面描述不完全真实的情况;就竞买人而言,出于对人民法院网上司法拍卖公信力的信任,参与竞买并以最高价成交,但由于属于“公共绿地”的土地规划结果不值钱,无法达到购买目的。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的规定,裁定:一、撤销中山中院158号执行裁定;2.维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489号执行裁定。

[典型意义]

在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违法监督的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将通过再次发出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执行活动进行跟踪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一条关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的适用,不以法院的执行行为违法为前提,只要满足“瑕疵说明严重失实,导致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无法实现购买目的”的条件。本案中,“住宅”与“公共绿地”在拍卖财产性质上的差异主要是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之间衔接不畅造成的,且无证据证明2011年曾就调控所涉及的土地征询过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然而,陈某镇牌的“住宅”用地实际上是“公共绿地”。如果不能撤销,不仅会损害竞买人的利益,还会对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产生不利影响。检察机关跟踪监督,再次发出建议并被上级法院采纳,依法纠正涉案网络司法拍卖不当执行行为。

检察机关的跟踪监督是实现民事检察工作准确监督的重要手段。精准监督注重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对具有矫正和引导价值的案件进行监督,以促进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司法理念、政策和指导的解决。本案涉及的网络司法拍卖是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演进而出现并蓬勃发展的一种拍卖方式。网上司法拍卖有助于降低拍卖成本,提高执行效率,减少幕后合谋,满足当事人最大化胜诉权益的需求,但同时也要严格保证网上拍卖过程在法律的框架内运行。对于网络拍卖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也应履行监管职责。本案中,一审法院对未认真核实拍卖土地性质造成的违法执行负有责任,应依法支持镇要求撤销网上司法拍卖的请求。一审法院未采纳检察机关关于撤销涉案拍卖的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坚持跟踪监督,再次发出检察建议,促使上级法院撤销了执行裁定,维护了法院网上司法拍卖执行程序的公信力,保护了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李斌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负责人:威尔画廊

广州日报新华城市编辑:黄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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