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过去了。你购买的货物已经发货了吗?
当你明白了“预付款”、“首付”、“尾款”这些让人纠结的规则,你终于抢到货了,当你付完钱等着宝贝的时候,商家却迟迟不发货。商家的这种行为算不算欺诈?11月12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此类典型案例。本案中,一位李先生在网上下单后,商家迟迟不发货,期间多次催促均被对方推脱。李先生将商家告上法庭。法院认定商家在履行订单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商家支付订单价款的三倍,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2020年11月11日凌晨,李先生站在手机前,输入所有计算好的优惠,满怀期待地点击了支付键。我为家人订购了一个茶几和一个抽屉柜。自下单付款后,李先生多次向商家询问发货情况,但商家均以各种理由表示要延迟发货,甚至建议李先生申请退款。直到2021年7月,李先生忍不住义愤填膺,诉至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进行赔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于2020年11月11日下单后,分别于2020年11月和12月、2021年1月、2月、3月和4月联系商家客服,询问产品何时可以发货。每次商家都回复“月底发货”,并告诉李先生无法发货是因为工厂安装、环保检测等原因。直到2021年4月,李先生再次与该店客服沟通继续发货。此时店家表示需要原告补足差价环节才能继续发货,被李先生拒绝。同时,李先生发现,在其他平台开设的店铺中,仍有商家继续销售同样的商品,但商家声称由于技术原因,商品信息没有及时撤回。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权利义务的设立、变更、终止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信息或者故意隐瞒真实信息,诱导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这份订单中,李先生几次询问商家何时发货。商家一直称之为“月底发货”,对合同的履行做了承诺,只要求延期发货,并没有明确表示不能发货。联系李先生后,要求补足差价继续发货。交付货物是购物合同中销售者的基本义务,但本案中商家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合理迟延,长期未履行交付义务,且未在多次承诺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主动与消费者沟通。法院认定商家在履行订单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判令商家按照订单价款的三倍赔偿李先生,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法官提示,在“网购节”中,由于使用了使用时间和场景有限的优惠券,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可能会低于平时的售价。商家在参与购物节时,不仅要考虑盲目吸引流量,还要仔细考虑自己的备货配送能力和交易成本承受能力。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承诺时间内发货,应积极与消费者沟通,说明情况,取得谅解。作为消费者,如果物流状态迟迟不动,要向商家询问不发货的情况和原因,双方充分协商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或意思表达不清导致纠纷升级。如果因为特殊原因“货在路上”,既不利于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也不利于商家的后续运营。
来源:陕西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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