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周女士(AndyLau)说,上个月她在一个购物平台上买了一件价值2580元的衣服,但过了很多天,快递还没有送到门口,也没有收到提货通知。查看物流信息后,我发现快递兄弟已经把它放在邮局签收了。
周女士去邮局取货后,他想原封不动地退货,因为他收货的心情受到了影响,但出乎意料的是,该商户以超过“7天不合理返程期”为由拒绝了。
这让周女士感到困惑。很明显,他刚拿到快车。为什么“过期”?售后服务时间不应该从快递到的时间算起吗?无奈之下,周女士向闵行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投诉。
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接到诉讼后,联系双方了解情况。根据周女士提供的信息,事情的来龙去脉已经理清:10月6日,周女士下订单购买一件连衣裙;10月10日,快递公司开始送货;10月12日显示“登录”;10月22日,周女士前往邮局取货,并向商户申请退货和退款。
随后,闵行区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联系商户核实情况。商人提出他是基于货物的签字时间。周女士的退货申请超过了“无故退货7天”的期限,所以他拒绝了她的退货申请。从表面上看,这份声明没有问题,但物流信息已经被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进一步核实,10月12日的接受者是“服务中心”,而不是周女士本人,从邮局获悉,周女士签字的正确时间是10月22日。
基于上述情况,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消法》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向经营者强调“无故返回七天”从消费者收到商品的时间开始计算。同时,建议企业在运营时以客户为中心,在客户提问时也要考虑换位,避免“一刀切”的固化处理。最后,经营者接受了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建议,并及时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
消费者保护委员会表示,本案消费者与商家之间的争议焦点是“七天内无故退货”的开始时间。根据法律规定,从消费者收到商品之日起生效,“驿站”并不代表消费者本身,其“签名”行为也不是消费者的真实意思,因此,商家不宜将驿站签约时间作为“七天内无故退货”的起始时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物流公司还存在未及时通知消费者取件的问题,导致消费者客观上无法及时收取快递。
大促刚刚完成“双11”,现在是快递的旺季。面对类似问题,闵行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建议:
首先,企业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明确自己的权利和责任,以减少因接收期而引发的维权纠纷。
第二,物流企业要完善服务,规范提货通知流程,多渠道告知消费者提货信息,避免消费者长时间没有收到货物的麻烦。
第三,针对目前邮局、快递柜收货的普遍现象,建议网络平台与物流系统提前约定是否允许收货,后续操作应严格按照协议进行。
资料来源: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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