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石家庄市印发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暂行规定。规定指出,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是指在两种情形下简化程序,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
第一种情形是:登记机关依申请人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程序,适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一般程序。
第二种情形是:由登记机关依职权对具备特定条件且不主动申请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时简化程序,适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特别程序。
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和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指导、督查工作。
各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工商(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市工商局派出机构负责本机关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工作。
石家庄市范围内,在2016年11月22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未申请换发标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者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无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可适用本规定办理简易注销。
有下列情形的,暂不实行简易注销:
(一)在2016年11月22日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后,已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且有主管税务机关的个体工商户;
(二)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
(河北广播电视台即通客户端 河北台 记者 杜岩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