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求助:
员工社保已购买15个月
现申请休产假, 公司回复: 产假期间停发工资(生育津贴), 待产假休完, 上班四个月后再一次性发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社保还需自费
请问这样做符合劳动法吗? 如果不符合员工需要如何维权?
官方答复:
您好,经工作人员查询1、《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2、生育津贴发放问题需咨询医保局(84907622/82116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