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休假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绿城房地产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休假管理,确保员工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条 人力资源部为公司员工休假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类别与审批
第四条 公休日
每周六和周日两天为公休日(因与法定节假日相连而调整需要上班的,以及应工程管理和销售需要值班和上班的除外)。若公休日加班,公司实行调休或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2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五条 法定节假日
公司所有员工按国家规定每年享受元旦(1月1日)、春节(正月初一至初三)、劳动节(5月1日至3日)、国庆节(10月1日至3日)等法定有薪节假日法定节假日。若公司因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则按员工个人基本日薪的300%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第五条 年休假
1.正式员工享有一年一次的有薪年休假,年休假限于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延用或累计使用。原则上年休假应一次性休完,需要多次休假的,多次休假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根据员工在公司的服务年限,年休假分为3个档次:
(1)服务满1年以上(含1年),未满3年者,可享受7天;
(2)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未满5年者,可享受10天;
(3)服务满5年以上(含5年),可享受14天。
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1)当年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类国内或出国考察、旅游的;
(2)当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
(3)当年请病假或疗养累计超过30天的;
(4)当年病假、事假相加超过45天的;
(5)当年享受产假的(产假跨年度的只冲减一年的休假)。
3.员工在年休假期间须安排好份内的工作,不得影响工作。年休假期内含公休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4.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六条 病假
1.病假须附有医院有效病假证明,部门负责人可批准2天及以内无医院有效证明的病假;
2.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须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并获许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上班,事后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3.病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日工资的50%计发。病假期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4.3天(含)以内的病假由部门负责人批准;4-7天(含)以内的病假由分管领导批准;8天及以上的病假由总经理批准;
5.病假须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七条 事假
1.因个人事务需请事假的,须办理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手续的,须口头报告部门负责人并获许可,事后补办请假手续。未经同意不上班,事后又未补办请假手续的,作旷工处理;
2.事假期间工资按员工日工资的100%扣除。事假期包括公休日及法定节假日;
3.审批程序与权限:
第八条 婚、丧假
1.员工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女满20周岁,男满22周岁)结婚的(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享有3天有薪婚假,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路途时间另计。若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女满23周岁,男满25周岁),可享有15天有薪婚假(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婚假须一次性休完,休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员工的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兄弟姐妹)死亡,可享有3天有薪丧假。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路途时间另计;
4.婚、丧假由部门领导及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公司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1.待产假、产假:
(1)女员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子女的,怀孕满7个月起,可根据实际情况(如医生建议等)申请享受有薪待产假期,待产假期内薪资按50%计发;平产假为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下同),难产(包括剖腹产)产假为10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胞增加产假15天,产假期内薪资按70%计发;
(2)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的女员工,怀孕三个月内流产的,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申请25天小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内,最多可申请50天;七个月以上,最多可申请90天;小产假期内薪资按70%计发;
(3)女员工因采取避孕措施失败,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者,根据实际情况最多可申请25天小产假;(婚姻外怀孕施行人工流产手术者,其休息时间按事假处理)
(4)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员工,妊娠期间经产科检查,医生建议需要保胎休息的,可以请保胎休息假,保胎休息假按病假处理;
2.哺乳假:产假期满后应按国家规定办理“独生子女证”,并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6个月以内的哺乳假,假期内薪资按50%计发;婴幼儿在一周岁内,女员工可享有每天1小时的哺乳假,双胞胎的时间加一倍;
3.节育假: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员工,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4.护理假:双方符合晚育条件的男员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享有7天的有薪护理假;
5.待产假、产假、哺乳假休假期间,员工享有公司福利待遇,但手机话费自理;
6.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7.上述假期由员工本人申请,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并经直接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分管领导批准。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所有员工请休假均须填写《请休假申请表》,并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休假中途或休假结束后回公司上班,须当日向部门经理及人力资源部销假。否则,超出应休假天数的以旷工论处。
第十一条 未办妥请休假手续,不得先行离开工作岗位,否则,以旷工论处 (特殊情况须事先告知直接领导并及时补办请休假报批手续) 。
第十二条 请休假者必须将本人工作暂时移交给其它员工负责,并在《请休假申请表》内注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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