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知情权的基本含义(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是政府的法定义务)

今天给大家讲解的这则案例,是我们近期代理的一起政府信息公开的案件,对于同样面临此类问题的朋友,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但在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由于种种原因并不会及时公开政府信息,这种消极怠政的行为,不仅是政府不作为的表现,更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王某,以EMS邮寄的方式向当地镇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其申请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个人信息等,按照法律规定镇政府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然而,镇政府在收到王某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几个月内都没有给出任何答复,这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这种情况,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确认镇政府的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并判令镇政府依法向王某作出答复并公开相关信息。



庭审焦点

本案的重点在于,原告要证明自己向镇政府送达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镇政府在收到了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并没有依法答复。根据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公开政府信息,属于行政不作为,侵犯了王某的正当权利。

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法院最终支持了我方观点,其在判决书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给予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告镇政府具有受理公民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作出相应处理答复的法定职责。但本案中,被告并没有履行答复职责,也无法证明自己并没有收到邮寄文件。据此,判决镇政府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寄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行为违法,并对原告王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作出答复。法院判决:

一、确认镇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

二、责令镇政府对王某的申请依法进行答复;

三、案件受理费由镇政府承担。

公民知情权


律师说法

法院判决镇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违法,且应向王某的申请进行答复,这不仅督促了镇政府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也依法保障了王某的合法权利。目前,本案已经得到了完满的解决。在此提醒大家,申请信息公开是大家的合法权利,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是违法的,因此,如果大家遇到了王某这种情况,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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