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
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对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有优先债权的,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二、参与分配的时间
参与分配应当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终结前提出。
三、清偿顺序
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
四、分配方案
应当送达所有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
方案应当记载:
(一)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可供分配款项总额;
(三)债权总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及各债权的性质、参与分配的依据;
(四)分配顺序及各债权受分配的比例和数额;
(五)分配方案制作及实施分配的日期;
(六)不服分配方案的救济途径。
五、分配方案的异议和异议之诉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提出异议后,执行法院应当通知未提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
未提异议,收到通知在十五日内未提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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