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在XX市XX国道XX公里处,某品牌小型轿车涉嫌与某品牌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为确定某品牌小型轿车与某品牌二轮摩托车是否发生接触,当地公安机关委托北京中机车辆司法鉴定中心对某品牌小型轿车与某品牌二轮摩托车是否发生接触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根据GA/T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参照GA 41-2014《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的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供的检材及车辆进行检验鉴定。
(为方便叙述,以下将某品牌二轮摩托车简称为“甲车”, 某品牌小型轿车简称为“乙车”。)
(一)对交通事故现场情况检验(见图1-2)
事故现场位于XX市XX国道XX公里处,现场道路路面为干燥水泥路面。
甲车在现场路面上留有倒地挫划印,挫划印起点至乙车右前轮的距离约为4.7m。
图1 图2
(二)车辆损坏情况检验
1. 甲车损坏情况检验(见图3-4)
甲车前轮轮胎右侧、挡泥瓦右前侧见挫划痕迹;右侧后视镜外壳、右方向把及右侧制动手柄端部、右后脚踏板外侧见倒地挫划痕迹;右前脚踏板弯折变形,端部见倒地挫划痕迹;右后脚踏板橡胶皮垫右后侧见刮擦痕迹,外侧围杆处可见附着黑色条状物质。
图3 图4
2.乙车损坏情况检验(见图5-6)
乙车前保险杠、前车牌见多处横向平齐的碰撞痕迹及多处陈旧性损伤;下部进气格栅见刮擦痕迹。
图5 图6
(三)提取物证检验情况
1. 样本提取(见图7-9)
提取甲车右后脚踏板外侧围杆处两处黑色条状附着物分别为1号样本、2号样本,乙车下部进气格栅刮擦区域塑料作为3号样本,对1号样本、2号样本与3号样本进行成分比对检验。
2. 检验过程
取1号样本、2号样本、3号样本各少许,经傅里叶变换红外光谱仪检验,3个样本的红外光谱如图1~图3。
图7 1号样本的红外光谱图
图8 2号样本的红外光谱图
3. 检验意见
1号样本与2号样本均为含滑石粉的乙烯-丙烯共聚(混)物;3号样本为含粘土的聚苯乙烯塑料。
【分析说明】根据对两车损坏情况的检验,并结合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分析:
甲车前轮轮胎右侧、右侧后视镜外壳、右方向把及右侧制动手柄端部、右前脚踏板端部、右后脚踏板外侧等处损坏痕迹均为甲车倒地后向前滑动过程中与路面刮擦碰撞形成的挫划痕迹。
乙车前保险杠、前车牌见多处横向平齐的碰撞痕迹及多处陈旧性损伤。与其损坏痕迹离地高度相对应,未发现甲车相对应的高度范围内有可以形成乙车横向平齐的碰撞痕迹的造痕体,亦未发现甲车车身右侧与乙车前保险杠、前车牌发生漆面物质交换的痕迹。故乙车前保险杠、前车牌处损坏痕迹非与甲车接触所形成。
甲车右后脚踏板橡胶皮垫右后侧见刮擦痕迹,与其对应外侧围杆处见黑色条状物质附着;乙车下部进气格栅见刮擦痕迹。提取甲车右后脚踏板外侧围杆处两处黑色条状附着物分别为1号样本、2号样本,乙车下部进气格栅刮擦区域塑料作为3号样本,对1号样本与2号样本、3号样本进行成分比对检验。经检验,1号样本与2号样本均为含滑石粉的乙烯-丙烯共聚(混)物,3号样本为含粘土的聚苯乙烯塑料,即甲车右后脚踏板外侧围杆处黑色条状附着物与乙车下部进气格栅刮擦区域塑料并非同一种物质,故甲车右后脚踏板外侧围杆处黑色条状附着物非与乙车下部进气格栅接触所形成。
综上所述,分析认定:未发现甲车与乙车相接触的痕迹。
【鉴定意见】未发现某品牌二轮摩托车与某品牌小型轿车相接触的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