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25日,赵某驾驶苏XXXX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某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撞到前方在同车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以下简称“乙车”)尾部,后电动三轮车失控与吴某某驾驶的沿某道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苏XXXX号小型轿车(以下简称“甲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为确定事发时甲车灯光的使用情况,当地公安机关委托中车戚墅堰机车车辆工艺研究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
【鉴定过程】1. 检验方法
根据根据GA/T 1087-2013《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1020-2013《视频中事件过程检验技术规范》和SF/T 0072-2020《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通用规范》有关条款及检验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检验,并对委托事项做出鉴定。
2.1 事故路段视频情况
委托方提供一段事故路段视频,视频名为“人民路-西园路东向西1-3车道_1637845706238.mp4”,文件哈希值MD5为 D429813CC1D530F55EF5202 2C4649B1C,文件大小为35.8MB,视频画面连续,播放总时长约为01分45秒,分辨率为1920×1080。视频画面左上部显示“2021年11月25日”字样,其后数显时间,时间下方显示“人民路-西园路东向西1-3车道”字样。
事故路段视频时间显示为2021年11月25日20时30分左右时,可见事故发生。按时间顺序,视频画面依次显示以下内容:
在视频时间为20:30:27时,甲车前部灯光在视频画面中的情况见(图1),此时甲车前部灯光呈亮白色光团,路面见两条竖条形光斑。
在视频时间为20:30:28时,可见乙车运动至甲车前方,视频截图见(图2)。
2.2 事故路段试验情况
将甲车开至事故同一路段进行试验。甲车近光灯开启后前部灯光在视频中的情况见(图3),甲车前方见光团,光团范围较小,路面未见竖条形光斑。甲车远光灯开启后前部灯光在视频中的情况见(图4),甲车前方见光团,光团范围和强度较大,路面见两条竖条形光斑。
【分析说明】将(图1)与(图3)、(图4)进行比对,比对情况见(图5),由图可见事发时甲车前部灯光与远光灯开启时前部灯光均见较大范围光团,同时地面见两条竖条形光斑,因此,事发时甲车前部灯光情况与远光灯开启时相符。
【鉴定意见】事发时吴某某驾驶的苏XXXX号小型轿车前部灯光使用的应是远光灯。
图1 视频时间为20:30:27小时视频截图及局部放大图
图2 视频时间为20:30:28时视频截图及局部放大图
图3 甲车近光灯开启后前部灯光情况视频截图及局部放大图
图4 甲车远光灯开启后前部灯光情况视频截图及局部放大图
图5 比对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