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三期内被用人单位违法辞退,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支付三期内的工资待遇损失。
理由:赔偿金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做出的惩罚性经济补偿,即按经济补偿的两倍计算而来,与劳动者的工龄有关,并不能替代女职工被解雇时的三期待遇损失,例如有的女职工刚入职不到半年即怀孕,此时的赔偿金也仅为一个月工资,而三期待遇的损失巨大,这样肯定不公平。
实际判例: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粤01民终10168、10169号
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具体分析如下:
二、关于穗佳公司应否向黄某燕支付产假工资、孕期工资及哺乳期工资问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女职工损害的,依法给予赔偿。”如前所述,穗佳公司系违法解除与怀孕职工黄某燕的劳动合同关系,其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参照黄某燕的疾病诊断书、出院记录以及分娩情况,按照黄某燕在职期间的月工资标准认定穗佳公司应向黄某燕支付产假工资17333.33元、2019年9月11日至2020年1月5日孕期工资待遇8190元以及哺乳期工资待遇10990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穗佳公司上诉主张其无需向黄某燕支付产假工资、孕期工资及哺乳期工资,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浙10民终1927号
被上诉人应支付上诉人三期待遇损失。上诉人在怀孕期间被被上诉人解雇,造成上诉人三期待遇损失,被上诉人理应予以补偿。上诉人的预产期在2020年6月10日,根据依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上诉人可享受产假128天(98天+30天),被上诉人应向上诉人支付产假工资14933.33元(3500元/月÷30天×128天)。上诉人自2020年3月1日被被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至2020年6月10日预产期,其孕期共3个月10天;哺乳期算至其子女一周岁,哺乳期共12个月,因此,上诉人的孕期和哺乳期共计15个月10天。因此,其孕期与哺乳期工资损失应按照上诉人约定的工资计算。经计算,其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损失共计53666.67元(3500元/月×15月+3500元/月÷30天×10天)。
上述是广州、浙江的2个判例,这两个地区对于女职工三期内被违法解雇的,用人单位除了要支付赔偿金外,还要另外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工资待遇损失。
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一定要记得主张“三期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