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民事责任民事法律(民事合同常见法律问题10问10答)

问题一: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答: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冠疫情的发生是主观上无法提前预见的,同时也是人力所不可抗拒的,客观上具有不可避免性和不可克服性。因此,一般认为疫情属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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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问题二: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能否主张解除合同?解除后是否要承担违约责任?

答:

具体问题得具体分析,以疫情是否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作为判断标准。

如果因为疫情导致无法履行合同,达到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程度,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否则擅自解除合同将承担违约责任。实务中,需要根据合同的性质、主要内容、权利义务等综合判断,是否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影响合同履行的,可以依法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人民法院遵循公平公正、利益平衡等原则,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判断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尺度。另外需要注意,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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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问题三:疫情下,合同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有什么程序性要求?

答:

当事人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建议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能确认对方身份的情况下,可以以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渠道进行通知,通知中应当说明不可抗力以及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附有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封控通知或类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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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五百九十条 详见问题二

问题四:合同履行受到疫情影响,但尚未达到完全不能履行的程度,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答:

疫情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一致的,继续履行合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若由于疫情影响,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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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的通知

三、依法妥善审理合同纠纷案件。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合同纠纷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适用法律时,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

(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其请求变更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价款数额等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支持。合同依法变更后,当事人仍然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问题五:担心对方可能因为疫情原因不能履行合同,能否直接中止自身履约?

答:

根据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如果没有履行,则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义务。

作为合同约定先履行的一方,如果对方的履行期限尚未届满,仅仅是担心对方可能无法按约履行合同的,不能直接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则可中止履行。否则,没有确切证据就中止履行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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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六:商业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

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上海市有关政策请求免除2022年3个月至6个月的租金。

其他承租非国有房屋从事经营的,如果受疫情影响房屋无法正常使用,承租人以此要求减免房租的,一般可予支持。如果疫情并未影响承租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仅因为疫情导致经营活动受到影响的,一般不免除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如果符合情势变更情形,即继续支付租金对于承租人明显不公平的,则双方可以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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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详见问题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

(七)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国有企事业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园区等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为实体经营的承租户适当减免租金,政府各类扶持政策优先支持主动减免房租的市场主体。对房屋土地被政府应急征用或主动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房屋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问题七:居住用房承租人能否主张减免疫情期间的房屋租金?

答:

如果疫情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一般承租人可以主张减免相应租金。如果疫情并未对承租人居住房屋造成影响,则一般不支持承租人减免房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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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问题八:疫情期间,售价畸高的民生用品、防疫用品相关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答:

疫情期间售卖民生用品、防疫用品,存在哄抬价格、大幅提高售价情形的,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价格无效。

此外,哪怕是民生用品、防疫用品之外的其他买卖合同,若当事人因受到欺诈、胁迫而订立合同,或者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则受到欺诈、胁迫以及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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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第十四条 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一、违法行为情形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哄抬价格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二)生产成本或进货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三)在一些地区或行业率先大幅度提高价格的;

(四)囤积居奇,导致商品供不应求而出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

(五)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上述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形表现,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相关条款。

二、适用范围

(一)人民群众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粮油肉蛋菜奶等民生商品。

(二)与抗击疫情关系最为密切的口罩、抗病毒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

(三)生产本条第(一)和(二)项商品所需的相关原辅材料。

三、涨幅认定标准

经营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线上、线下所有交易渠道销售的相关商品超过以下规定进销差价率的,属于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

(一)成本没有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超过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有交易票据的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最高进销差价率的。

进销差价率=(销售价格—进货价格)/进货价格。其中,“进货价格”不包括经营者从事商品收购、运输、储存和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流通费用。

(二)确因运输、人工等客观原因,成本发生明显变化的,进销差价率以实际成本为基础,进行合理确定。

(三)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未实际销售过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参考同时期该经营者周边(或同类)市场同一商品或同类商品的进销差价率,进行合理确定。

经营者有本条第(二)或(三)项情形的,本交易场所销售利润率应不高于2022年3月19日(含当日)前7天内的正常销售利润率,不得借疫情之机获取不当超额利润。

问题九:由于疫情影响物流,买卖合同的卖方无法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的,是否构成违约?

答:

鉴于新冠疫情一般可认定为不可抗力,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卖方延迟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实际影响,卖方可以依法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若由此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当事人可以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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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九十条 详见问题二

问题十:货运合同中,受疫情影响而延迟交付货物,期间货物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答:

承运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运输货物,哪怕疫情导致交货时间延长,也仅能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逾期交货的责任,承运人仍应对延期交货期间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承运人能够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直接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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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三十二条 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个案事实纷繁芜杂,本解读不构成具有拘束力的法律适用和法律效果评价,仅具有参考意义。最终解释权归原作者所有。

当前疫情防控处于最吃劲的阶段,广大市民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主动配合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如有相关法律问题,可以通过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以及“12348上海法网”网站、App和微信小程序咨询,有专业人员24小时在线提供法律咨询建议。

什么叫民事责任

来源:长宁法宣

编辑:黄浩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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