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责任是什么意思(设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正如前面所讲,法人是法律上拟制的人,有成立也有终止。成立法人的人我们称之为设立人。这里的人既可以是公司也可以是自然人。那么设立人为了设立法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其责任是怎么承担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设立人为设立法人所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没有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两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举个例子,小明准备成立A公司,他做了一系列的筹备工作,比如租办公场所、装修等,这些活动产生了一系列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法人最后顺利成立了,那么这些债权债务则由法人承担。如果不幸法人没有成立,那么这些债权债务则由小明承担。

再举个例子,为了设立公司,小明以自己的名义租场地、装修、买办公桌,为此欠下不少债务,将来公司设立成功,第三人要主张自己权利的,可以选择直接向小明主张。



什么叫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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