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分析报告(14.关于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的类案检索分析报告)

【检索时间】2022522日(系统生成)

检索平台】北大法宝类案检索平台

案件分析报告

【检索方法】 (关键词检索、法条关联案件检索、案例关联检索或其他方法,用户填写)

【检索结果】(系统生成)

通过上述方法,共检索出2个类案,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0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1个,最高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参考性案例0个,高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个,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1个,基层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0个。其中,2个类案为近三年判决/裁定生效。

【检索结论】(依据检索的案例得出的相对客观的结论,用户填写)

【对比分析】(类案基本信息及与待决案件的对比分析,类案详情由系统生成,分析部分由用户填写)

1. 检例第77号: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被诉股东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抗诉案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案号: (2017)浙民再116号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类案层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

审理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审结时间: 2018.01.31

裁判要旨: 公司股东应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股东未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检察机关应严格适用股东有限责任等产权制度,依法保护投资者的个人财产安全,让有恒产者有恒心。

基本事实: 2007年11月,惠州甲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登记设立,为开发广东省惠州市某房产的房地产项目公司。甲公司多次对外借款。2010年1月,因甲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对甲公司提出的破产申请。在惠州乙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提供5000万元破产重整保证金后,相关债权人于2011年5月撤回破产清算申请。2011年8月,深圳市丙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丙企业)与甲公司、惠州市丁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陈某军、乙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丙企业以2000万元受让丁公司持有的甲公司100%股权,并向甲公司提供1.48亿元委托贷款,甲公司以案涉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为丙企业的债权投资提供担保,丁公司、陈某军、乙公司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11年8月9日,甲公司的股东变更为丙企业和陈某军,其中丙企业占股东出资额的99.9%。2011年8月10日,丙企业委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将其1.48亿元款项借给甲公司,用于甲公司某项目运作和甲公司运营,甲公司和丁公司依约提供抵押担保。同日,1.48亿元委托贷款和2000万元股权转让款转入甲公司。款项到位后,2011年8月至2012年4月期间,为完成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清偿及期间发生的借款、担保等相关衍生事宜,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及乙公司、债权人陈某忠等人指令,先后向丁公司、深圳市戊公司、深圳市己公司等多家公司转账,款项共计1.605亿元。

2012年11月1日,诸某某将其持有的对甲公司债权中的800万元转让给赵某新,并通知债务人。2012年11月5日,赵某新向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归还欠款800万元,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兰溪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丙企业是甲公司的绝对控股股东,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对甲公司进行不正当支配和控制,且未将贷款用于房地产开发,其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应当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甲公司归还赵某新800万元借款,丙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丙企业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丙企业申请再审,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正) 第20条 (已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第208条


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加强民营经济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蔡达标与真功夫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案例来源: 书籍及其他来源

类案层级: 地方人民法院发布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基本事实: 2007年7月,真功夫公司设立,投资人(股东)蔡达标任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2011年4月,蔡达标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刑事羁押。2013年11月,真功夫公司董事会决定召开2013年第二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并采取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蔡达标的身份证住址邮寄送达会议通知。由于会议当天董事人数未达到公司章程规定,故会议主持人潘宇海宣布会议延后15天举行,并以同样方式向蔡达标邮寄送达会议通知。同年12月,真功夫公司第二次临时董事会议召开,其中未到会的蔡达标、黄健伟董事权利由会议主持人潘宇海代为行使,会议全票通过选举潘宇海为公司董事长等六项决议。2014年2月,蔡达标以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涉案董事会决议。

判决结果: 故于2018年6月维持原判。

您可以还会对下面的文章感兴趣:

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后

点击右上角发送给好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