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案件分析报告(仅凭记录承诺假一赔十,退一赔三138万,搭进7万鉴定费!冤么?)


资料整理:查博士法律服务团队

撰写整理:二手车小胖说

特别说明:资料来自于公开可查询,图片与本文案例无关



胡XX与袁XX、徐XX买卖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


审理法院:苏州中院

案号:(2020)苏XX民终XXXX号


原告主要理由:


原告袁XX、徐XX(消费者)共同向被告胡XX(车商)购买二手汽车一辆,原告袁XX就上述车辆与被告胡XX签订了《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约定该车价格为460000元,并约定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无重大损伤,罗盘保证是新的,否则假一赔十


原告袁XX在驾驶该车行驶过程中出现方向盘锁死的紧急情况,事后,原告经了解得知该车曾发生过重大事故


原告认为,被告胡XX出售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车辆,不仅违反了《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的约定,也危害了原告的人身安全,故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一赔三”。


法院观点:

《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本车无重大事故,该车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无重大损伤。罗盘保证是新的”,可见上述内容是袁XX、徐XX是否购车的重要考虑因素。


胡XX作为车辆所有权人及销售方,作出上述承诺时应当对是否存在上述质量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了解。


本案经司法鉴定已经确认案涉车辆发生重大事故,大梁受损严重未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且从鉴定报告看,车辆大梁存在的问题在勘验过程中明显可见,故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并非经营者依据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查明的质量瑕疵


胡XX仅通过保险及4S店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经营者的安全检查义务


胡XX未对车辆质量进行相应检查即对购买人作出虚假承诺,诱使袁XX、徐XX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购买案涉车辆,一审法院认定胡XX存在欺诈行为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袁XX、徐XX主张按照车辆价格的三倍增加赔偿,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撤销袁XX、徐XX与胡XX于2019年2月18日签订的《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


二、胡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袁XX、徐XX赔偿购买车辆价款的三倍即1380000元


三、案件受理费21360元,由胡XX负担。鉴定费用70000元及鉴定过程中发生的借用场地、人工费用2100元,合计72100元,由胡XX负担


法律分析:


本案中法院认定车商欺诈并判决车商“赔三”(注:暂未支持“退一”的原因是车辆存在抵押,原告暂时无法退车),最主要原因在于,《二手汽车转让协议书》的备注条款中约定:“本车无重大事故,该车无泡水、发动机、变速箱大梁无重大损伤。罗盘保证是新的”。


法院认为:


第一,备注条款中的内容是消费者购车的重要考虑因素;


第二,车商有义务对前述约定的车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了解;



第三,鉴定报告显示,车辆大梁存在的问题在勘验过程中明显可见,案涉车辆存在的问题并非车商依据现有技术手段难以查明的质量瑕疵,但车商并未进行检查即对消费者作出虚假承诺。


案件分析报告

故车商构成欺诈。


从法院的观点来看,购车合同的备注部分是交易双方重点约定的事项,车商有义务针对重点事项对车辆进行相应检查,车商仅通过保险及4S店维修情况对案涉车辆进行了解,不能认定其已经尽到安全检查义务。




二手车小胖说:


1、二手车交易中,从业者的鉴定评估能力是核心技能,如果仅仅凭借维修保养记录、保险记录而不真的“看车”,那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我相信这个案例并不是个案,很多4S店采购的二手车也是“失误频发”。


2、二手车鉴定评估过程中,存在着能力不足和人为故意的情况,因此各企业老板和管理层,一定要采用“复检机制”,尤其是第三方复检服务,一是发现自己员工的能力问题,减少失误,另外是杜绝“内鬼”问题。


3、现在二手车不好卖,利润薄周转慢,本来日子就不好过,如果还是原来的“差不多”的粗放管理和经营,那势必导致企业风险损失大,一夜“回到解放前”就雪上加霜了!


4、为了卖车,合同里面啥都敢写,还“假一赔十”,不知道老板们心里怎么想的,真的要是“退一赔十”估计哭死的心都有了!合同别瞎写!


肯定有人说,我不签合同就行了呗?你想的简单了,不签合同,可能你更吃亏,下次有机会我们再讲个案例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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