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近日兰州市民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卫健委制定了《关于印发兰州市村(居)委会证明事项保留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在兰州市范围内实施民政部等国家6部委制定的《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第一批)》,以及根据国家法规仍需保留的《兰州市村(居)委会保留证明清单》(共 5 项),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为居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下一步,兰州市民政局将按照民政部的统一部署,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起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规范化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改变“社区万能章”“社区成为证明大本营”等现象。
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出具证明事项清单
1.亲属关系证明
2.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籍证明)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
4.居民养犬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表现证明)
7.人员失踪证明
8.婚姻状况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分居证明)
9.出生证明
10.健在证明
11.死亡证明
12.疾病状况证明(急诊证明、意外伤害证明)
13.残疾状况证明
14.婚育状况证明(生育状况证明)
15.居民就业状况证明
16.居民个人档案证明
17.居民财产证明(经济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偿还能力证明、房产证明、银行存款证明、投资情况证明、车辆所有权证明等)
18.遗产继承权证明
19.市场主体住所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同意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证明、社区经营性用房无忧民证明)
20.证件遗失证明
来源:掌上兰州·兰州晨报
来源: 每日甘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