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学(对于犯罪还有犯罪心理学,你有怎样的认识?)

犯罪能激起人的好奇心,有时这种行为能让我们觉得新奇,有时也会让我们感觉厌恶和痛恨,这两种情绪会同时出现。当我们看到罪大恶极的杀人事件时,会很厌恶他们的行为,有仇视心理;而当我们看到小偷犯罪鬼鬼祟祟,行为怪异最终失败时,会为他滑稽、拙劣的表现感觉好笑。

不得不承认,犯罪的行为会伴随被害的事实,有诸多的危害。

此外,犯罪还会引起人们的恐惧。比如绑架,如果你作为家长,得知自己的孩子被绑架时,你一定会感觉不安、恐慌和焦虑,甚至已开始思维混乱,除了求助警察,没有其它办法,那种无助痛苦的表现,会让人的心理感觉崩溃。

心理学是研究行为和内在心理过程的科学,犯罪心理学,则是研究一个人实施犯罪的内在心理过程和行为的科学。在犯罪心理学中,社会与人格对犯罪行为的影响都要被考虑,同时还得考虑伴随行为的心理活动过程,人格涉及人类的生理、心理特质和认知特点。

如今犯罪心理学家,对于犯罪行为的研究重点,从原来的人格研究,已经拓展到了三个方面:一是认知方法论,犯罪是如何产生和导致的;二是生理和神经因素,是否存在精神障碍等疾病,脑部受损等现象而导致犯罪的过程;三是个体发展论,人的一生之中遭遇了哪些风险变化和因素,从而促使个体出现反社会和犯罪行为。

一、对于犯罪心理学,我们好奇它的地方在哪里?

相信每个人喜欢犯罪心理学,了解犯罪心理,是从一系列稀奇古怪、光怪陆离的案件中来的。人性心理之恶,是每个人想要去分析和了解它的原因。

比如,日本绫濑水泥杀人案,古田顺子的案子。

这个案子,也许很多人已经听过了,但还有很多人还不知道。1988年11月至1989年1月,在日本东京发生了一起绑票、禁锢、强暴、谋杀和尸体遗弃的严重罪案,也称绫濑水泥杀人案件。

这个案件,震惊了整个日本社会,为此日本而特别修改了《少年法》。由于具体情节和实施过程过于残忍,颠覆了众多人的认知,该事件是日本少年犯罪史最恶事件之一,称之为“日本犯罪史上罕见重大凶恶犯罪”。


犯罪

而在中国,其实也发生过类似的事,陕西神木的囚禁事件。15岁少女张露被6名同龄人强迫卖淫,因为不配合,张露被6名嫌犯殴打致死。

犯罪嫌疑人将张露灌醉后衣服脱光,用皮带、拳脚打张露,还有人站在她的胸口上踩了几下。对被害人进行长达数小时的殴打后,几个人去了另一间卧室,打牌、睡觉。第二天,发现张露死亡后,他们把尸体肢解掩埋。11月19日,警方侦破该案件,六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到案,均属未成年人年龄在14-17岁间。

当我在工作中经常能看到相关的影像和图片资料时,有好几天都吃不下饭,我想象过人性的恐怖和残忍,但是在事实面前,终究难以忍受。

人类的罪恶,究竟能达到什么地步?不寒而栗。

如果你真正踏入犯罪心理学的领域,去进行研究,其实你会发现,这个学科并不是大家想象中的那么有趣、好玩,甚至你会感觉痛苦,也会对人类产生怀疑和迷茫,为什么人会这么坏,难道这就是人的本性?

二、犯罪行为溯源

在犯罪心理学上,有个专业的术语,叫做“犯罪行为溯源”。每当我们分析一个人为什么会犯罪的时候,往往会对他犯罪行为的溯源展开分析。从犯罪心理行为的本质来说,主要分为三类:发展风险因素、生物因素和学习和情境因素。

成年人的反社会行为,包括犯罪行为,通常可以追溯到他们的童年,如果我们从实例考察犯罪者的童年,都可以发现和预示着成年行为的征兆。比如一个人有品行障碍,小时候爱打架、偷窃,父母管教不严,长大以后,这个人就会有盗窃、诈骗行为的产生。

每个人都走着一条独特的发展路径,通常在早年可以看出端倪。发展的视角认为,人的一生是一条伴随着各种风险的因素,有些风险因素可以被视为犯罪行为的背景因素。比如学业失败、家暴、童年创伤,一个人接触的风险因素越多,在其人生中出现的反社会行为的概率就越大。

识别这些因素,以及如何它们如何影响人的发展路径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在发展的早期阶段,尽早地发现有助于提高预防和减少犯罪行为。


但是,我们也必须小心,不能暗示和确定每个人的犯罪行为都有童年的起源。必须强调,任何单一的风险因素,都不可能导致其自身反社会的、攻击性以及犯罪的过程。如果存在“一个人犯罪,必然有着悲惨的过去,他才会这样”,那么这样的说法也不太合理。

生物因素也同样重要。

近年来,随着新型毒品的泛滥,物质滥用现象在年轻人身上较为普遍,产生的犯罪行为也较为频繁,许多吸毒的人群,会产生各种精神行为异常,由于大脑损伤,造成的犯罪行为比例也呈上升趋势。

通过了解,你会发现部分人群并没有过往的创伤和悲惨过去,相反童年以及青少年早期过得还十分幸福,单独的生物因素,也会导致犯罪行为的产生。

犯罪行为,它一定是可能来自遗传、神经生理和环境的互动,缺一不可,有可能单独影响,也有可能多种因素交互而成,毒素、激素、大脑损伤等会影响人的行为,是得到目前科学家普遍确认的理论。

三、犯罪与心理异常

曾经美国有一部电影,叫《美国狙击手》,2014年曾被提名为奥斯卡最佳影片,讲述的是一名4次参加伊拉克战争的士兵克里斯·凯尔的故事。


凯尔曾被认为是美国最有名的狙击手,2013年退役后,他和他的朋友在得克萨斯州的一个射击场被枪杀,犯罪嫌疑人埃迪是前海军陆战队队员,他向法庭申请案发时因为精神错乱而被判无罪,辩解自己有精神病,杀人是不犯法的,不过最终法院还是驳回了他的请求,判处他终身监禁且不被假释。

关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犯罪者,不被判刑等广泛宣传,许多人不仅存在错误认知,而且还把它当做救命稻草,甚至污名化,一旦出了事情,就会被减刑甚至免刑。

事实上,精神错乱是司法的术语,心理学以及精神病学上则不是这个称呼,很多人认为精神错乱是法律意义上的精神病,这个称谓是错误的,真正的精神错乱,是指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在恶性案件中,因为精神错乱而辩护成功的情况很少,即使被告确实有严重的心理疾病,而且这种疾病使他在犯罪行为发生时不能理性思考。比如反社会人格障碍,很多人会辩解自己有反社会人格,因为这个病,我才去犯罪的,这不怪我,不能赖在我头上。

另外,像PTSD创伤后应激障碍,也是一些人容易被拿来辩护的理由,说自己出现了“闪回”,有分离性状态,感觉与客观现实失去了连接。病发时,往往会忘记自己是谁,还有身份,不知道自己干了什么,等回过头来发现自己手上拿着工具,才知道杀了人。


这里面是否存在诈病的过程,不得而知,以这种边缘的状态来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对自我的判决有利,是许多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手段。

心理异常的群体和普通人群相比,并不一定会出现更多的犯罪行为,哪怕是暴力犯罪。如何对心理异常群体进行有限评估,确定个体实施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将会是以后犯罪心理上的一个主要议题,弄清楚是否有危险性会考虑诸多条件。

四、犯罪心理学“综合征”现象

在犯罪心理学上,会有许多“综合征”,比如“看护者孟乔森综合征”“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伦敦综合征”“受虐妇女综合征”,这也是许多人对犯罪心理学感兴趣的地方。

严格意义来说,这些综合征只是一种犯罪心理现象,普遍的犯罪行为特征的汇总,而非定义,背后还有更复杂的心理和状态在里面。

例如,斯德哥尔摩综合征。这个心理症状又称斯德哥尔摩症候群或者人质情结,是指被害者对于犯罪者产生情感,甚至反过来帮助犯罪者的一种情结,这个情感造成被害人对加害人产生好感、依赖性、甚至协助加害人。

人质会对劫持者产生一种心理上的依赖感。他们的生死操控在劫持者手里,劫持者让他们活下来,他们便不胜感激,他们与劫持者共命运,把劫持者的前途当成自己的前途,把劫持者的安危视为自己的安危。于是,他们采取了“我们反对他们”的态度,把解救者当成了敌人。

而这个名词来源于斯德哥尔摩的一次抢劫事件。

1973年8月23日,两名有前科的罪犯JanErikOlsson与ClarkOlofsson,在意图抢劫瑞典首都斯德哥尔摩市内最大的一家银行失败后,挟持了四位银行职员,在警方与歹徒僵持了130个小时之后,因歹徒放弃而结束。


然而这起事件发生后几个月,这四名遭受挟持的银行职员,仍然对绑架他们的人显露出怜悯的情感,他们拒绝在法院指控这些绑匪,甚至还为他们筹措法律辩护的资金,他们都表明并不痛恨歹徒,并表达他们对歹徒非但没有伤害他们却对他们照顾的感激,并对警察采取敌对态度。

更甚者,人质中一名女职员Christian竟然还爱上劫匪Olofsson,并与他在服刑期间订婚。这两名抢匪劫持人质达六天之久,在这期间他们威胁受俘者的性命,但有时也表现出仁慈的一面。

在出人意料的心理错综转变下,这四名人质抗拒政府最终营救他们的努力。


这件事激发了社会科学家,他们想要了解在掳人者与遭挟持者之间的这份感情结合,到底是发生在这起斯德哥尔摩银行抢案的一宗特例,还是这种情感结合代表了一种普遍的心理反应。

而后来的研究显示,这起研究学者称为“斯德哥尔摩症候群”的事件,令人惊讶的普遍。

研究者发现到这种症候群的例子见诸于各种不同的经验中,从集中营的囚犯、战俘、受虐妇女与乱伦的受害者,都可能发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体验。

专家深入研究发现,人性能承受的恐惧有一条脆弱的底线。当人遇上了一个凶狂的杀手,杀手不讲理,随时要取他的命,人质就会把生命权渐渐付托给这个凶徒。

时间拖久了,人质吃一口饭、喝一口水,每一呼吸,他自己都会觉得是恐怖分子对他的宽忍和慈悲。对于绑架自己的暴徒,他的恐惧,会先转化为对他的感激,然后变为一种崇拜,最后人质也下意识地以为凶徒的安全,就是自己的安全。

关于进化心理学的解释,新生婴儿会与最靠近的有力成人形成一种情绪依附,以最大化周边成人让他至少能生存(或成为理想父母)的可能,此综合征可能是由此发展而来,斯德哥尔摩综合征是角色认同防卫机制的重要范例。


而据心理学者的研究,情感上会依赖他人且容易受感动的人,若遇到类似的状况,很容易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通常有下列几项特征:

1.人质必须有真正感到绑匪(加害者)威胁到自己的存活。

2.在遭挟持过程中,人质必须体认出绑匪(加害者)可能略施小惠的举动。

3.除了绑匪的单一看法之外,人质必须与所有其他观点隔离(通常得不到外界的讯息)。

4.人质必须相信,要脱逃是不可能的。

这四个条件下,人们就会产生斯德哥尔摩综合征。

五、总结

正如开头所说,犯罪能让人好奇,但是也会让人痛恨、厌恶和恐惧。从性质来说,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伤害是巨大的,研究犯罪心理,目的也是为了更好了解其行为产生的实质。了解犯罪,减少犯罪,这也正是犯罪心理学所诞生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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