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防卫过当行为(【普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普法】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前言

正当防卫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规定在《刑法》第二十条。然而,该条中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重大损失等词语的不确定性给实务中正当防卫的运用带来了诸多不便,导致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区分争论不休。近期,某男子制止女同事丈夫家暴,导致该丈夫身亡的新闻登上各大媒体的头条,使正当防卫又一次进入了大众视野。人们不禁发问:到底怎样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行为?正当防卫的边界在哪里?如果不搞清楚这些问题,则会有人人自危的不安全感。今天,就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入手,力求明晰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01正当防卫的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为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了重大损害的行为为防卫过当。

从概念上理解,防卫过当行为首先是一个防卫行为,区分二者在于防卫的时间、手段、限度、结果等的不同。

02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在现行的法律法规条件下,正当防卫需满足五个条件,分别为起因条件、时间条件、对象条件、主观条件和限度条件。

(一)起因条件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二)时间条件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

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

(三)对象条件

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需要针对侵害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

(四)主观条件

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虽在理论界尚存争议。但在现行法律法律下,正当防卫需要防卫人有防卫意图。防卫意图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保护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决意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即正当防卫的目的必须具有正当性。防卫意图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认识因素包括对防卫起因的认识,即防卫人意识到合法权益已遭到不法侵害。意志因素包括:根据对不法侵害正确认识 ,确定正当防卫的目的 ;根据正当防卫目的,自觉地支配和调节正当防卫行为。

(五)限度条件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手段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现行《刑法》规定,防卫者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也就是要同时满足三条件,即重大损害、必要限度和没有明显超过。限度条件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最为重要的标准,在下文阐述。

什么是防卫过当

03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一)“明显超过”方面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之一。但在讨论“必要限度”之前,要先明确何为“明显超过”,仅仅“超过必要限度”是无法构成防卫过当的。“明显”一词之词性应为形容词,指清楚地显露出来,容易让人看出或感觉到。在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的过程中,应当站在防卫人的角度,用一般人的思维去思考这个行为于当时的情景是否明显超过一般人的理解,如果没有达到“一眼就能看出”的程度,往往不能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必要限度”方面

“必要限度”的区分属于行为是否过当的问题,是区分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重难点。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着眼于防卫人所处的环境形势、所受侵害之性质(例如暴力)以及所受侵害的强度等,换句话说,防卫的必要限度就是达到制止该侵害行为目的的最低限度。必要限度的认定因素是不能穷尽于固定的法条当中的,但是可以排除的是结果的影响。结果对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意义不在“必要限度”处加以使用,但在“重大损失”的判断中举足轻重。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是无法确定其防卫行为带来的防卫结果的, 其在防卫时只是在根据其追求的“不法侵害人停止侵害”这一愿景来采取防卫手段及其强度,在最终的结果出来之前他无法从“结果”来判断他 行为是否必要。

(三)“重大损失”方面

在评价一件事是否触及犯罪时,我们往往是通过该事件的结果来予以判断的,同样,防卫的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也是判断一个行为是否过当的标准之一。重大损失难以给出统一的答案的主要原因在于,每一件事情它所发生的场景、所面临的抉择以及每一个面对该事件的个体都是不一 样的,这就给立法者解释何为“重大损失”时设置了一道不可避开的门槛,以致难以定论。在现有情况下,判断一个结果是否造成重大损失需要全面结合防卫行为本身以及防卫人所处的场景来确定, 而不能单纯地认为重伤、死亡就是重大损失。例如,在某些案件当中,防卫人无法在生命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完全理智地选择一个既能适当地保护自己又能不过当地伤害不法侵害人的手段,这是只有“上帝”才能做出的完美预判,而在被伤害的那个瞬间甚至那一段时间,我们都是无可奈何的普通人,在只能选择某个手段的情况下,我们也应该辩证地看待那个不可避免的结果。

04结语

正当防卫是刑法中内容颇为繁杂的一环,想要通过一篇文章就对其详细的论述不为现实。受公众号篇幅所限,只能就大体上做以论述,期望人们通过本文对正当防卫有个大体的认识.

来源:河南世纪唐人律师事务所

投稿邮箱:hbsfx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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