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指法医鉴定标准(乾盛鉴定案例分享 | 伤病关系司法鉴定 厘清事故双方责任分担)

人身伤害类案件中,部分被鉴定人在做损伤程度鉴定时,会遇到在受伤前自身已存在某种疾病的问题,而这类疾病的存在可能会使最终的鉴定意见产生变化。法医学上,把这种损伤与疾病之间的牵连关系简称为“伤病关系”。

而伤病关系鉴定就是评定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及其程度,或损伤与疾病在人身损害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精神科除外)。

云南乾盛司法鉴定中心就接到伤病关系这样一个鉴定案件,昆明都市条形码进行了相关报道,下面跟随小编一起看一下该报道——

看完报道后,小编再和大家聊一下:

伤病关系鉴定注意点

关于“伤病关系”问题,我们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个体体质。

一是较为广泛的个体体质,有一定特异性、但又具有一定群体性,是一种较为普遍的认知概念,比方说老年人相对于年轻人骨质较为疏松,同样力度、角度下摔跤,年轻人可能只是软组织挫擦伤,而老年人则会产生骨盆骨折、腰椎骨折,甚至后续还有可能产生瘫痪的不良后果。

二是极为特殊的个体体质,是普通人所无法认知的。比方说:南方某小学曾经发生这样一件事情,该校二年级小学生在课间和同学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被同学当胸打了一拳,结果很快就出现昏迷不醒且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家属都想不明白,一个二年级的孩子出拳能有多大力气,怎么可能一拳就把人打死。很快,首次尸体检验结果告知孩子全身脏器都完好无损且未见发育异常,也就是找不到死亡原因。二次尸检,经过专家会诊发现原来这个孩子患有先天性胸部迷走神经表浅症。于是就出现了前述的一幕,正因为孩子胸部迷走神经特别表浅,结果遭拳击后引发反射性心跳停止,因此罕见地导致意外死亡的后果。

第二,当时医疗水平。

从横向来看,主要是地域间的差异,医疗水平客观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从本次新冠疫情的表现也可见一般。

从纵向来看,主要是医疗技术的发展,使得原本无法认定的损伤或者疾病变成可以认定。例如,在交通事故涉及肋骨骨折的病患,医学影像技术的发展是**的明证。早期,一些轻微的肋骨骨折在普通X光片中是无法发现的;而随着三维螺旋CT摄片等手段的应用,使得一些隐蔽性的骨折得以发现。因此,原先只能评定为轻微伤的患者在新医疗技术手段的加持下,可以评定为轻伤,从而可以启动刑事追责程序。

第三,医疗依从性。

也称顺从性、顺应性,指病人按医生规定进行治疗、与医嘱一致的行为,习惯上称病人为“合作”;反之则称为非依从性。依从性可分为完全依从、部分依从(超过或不足剂量用药、增加或减少用药次数等)和完全不依从3类。

例如:近年来,经常有新闻报道,某些技术宅,生病后在家自己超剂量服用感冒药,从而导致急性爆发性肝炎致肝坏死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究竟该如何把握上述伤病关系原则和注意点,建议从以下角度进行考虑:

**,外伤要明确。

1、有外伤史。

所谓外伤史,就是指有明确的致伤因素,无论是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甚至是生物性因素,损伤结果一定是外伤导致,而不是内在因素(例如:自身疾病)造成。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特别是在损伤程度可能为轻微伤的结果时,鉴定一定要在损伤消失之前做出。如果万一不能,则尽可能保有照片、影像片等资料,从而证明损伤的真实存在。

2、外伤是他人造成。

也就是说如果是意外或者自伤所致的损伤后果,显然不宜采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评价,这样才能做到罪与刑相适应。

从本质上来说,这实际上涉及到“损伤机制”或者说是“损伤成因”分析鉴定问题。例如:互殴过程中,右手掌骨骨折究竟是主动的“拳击手骨折”还是被动的钝性暴力损伤,这就是涉及到损伤结果究竟是他人造成,还是自我攻击形成。

3、因果关系只限于本次外伤。

法医鉴定标准

在确定外伤史过程中,必须明确所谓的损伤结果与本次外伤究竟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从实践操作来看,就是陈旧性损伤和新鲜损伤的鉴别问题。这在很多常见的外伤中都会涉及到,例如:鼻骨骨折、眶壁骨折、肋骨骨折等。所以,复查拍片和影像学的动态观察是法医鉴定人的常用鉴别手段,特别是在已知有陈旧性损伤时,更应当审慎对待本次外伤和所谓损伤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做到有的放矢。

第二,诊断差异性。

医生针对每一个患者所做的诊疗和检查,其归根结底是为了治病,所以,医生进行临床医学诊断的目的就是为了治疗方案的制定,在不影响治疗方案的情况下,诊断可以不用明确,并且可以根据治疗效果进行适时的修正。

法医针对被鉴定人进行的检查,其归根结底是为了办案和法治的需要,正因为涉及到“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界定,所以法医鉴定人一定会穷尽各种手段追求损伤结果的真相,同时避免疾病等非法律因素的感染。因此,对于涉及损伤程度鉴定,需要对医生的诊断结果进行修正,以符合损伤程度鉴定要求。例如因伤所致的手指无法活动,医生可能根据患者的主观陈述便可进行临床诊断;但是对于法医鉴定人而言,还需要更多的客观检查,比如:肌电图检查,从而证明患者是否有伪装的嫌疑。

第三,厘清伤病关系。

在“伤病关系”三原则里,损伤与疾病之间到底是主要作用、共同作用、次要作用必须要厘清。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三原则的应用和认定难度较高,而且损伤程度鉴定本身就是以经验科学为主,因此,伤病关系的评价必然带有一定的主观性。为尽量避免这种主观臆断,尽可能使用客观手段是我们**行之有效的方法。

例如,印象中,老年人肯定有骨质疏松,但是究竟怎样才可以算“骨质疏松”,这时候医学上就引入了一个“T值概念”,当T值小于-2.5时,就可以诊断为“骨质疏松”,通过这样一个量化的概念,我们惊奇的发现,60岁以上男性老年人,真正患有“骨质疏松”的比例仅为20%,从而破除了我们的定势思维。

综上所述,尽管伤病关系在人身伤害鉴定中本身也是一个难点,但是它不啻为辩护的一个新的支撑点,在穷尽其他手段时,也不妨做一考量。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ICS 07.140
CCS C06

SF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行业标准

SF/T 0095—2021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Guidance for determination of cause-and-effect relationship between personal injury and disease


2021-11-17 发布

2021-11-17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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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5 检验时机

6 检验方法

7 因果关系类型

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方法

附录 A(规范性) 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

参考文献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提出。

本文件由司法部信息中心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沈寒坚、范利华、夏文涛、程亦斌、王亚辉、吴军、杨小萍。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


1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法医学检验和鉴定方面的指导和建议,包括检验时机、检验方法、因果关系类型以及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基本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法医学鉴定中各种因素所致人身损害及自身疾病或者既往损伤与后果之间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的判定。其他各种外因(如环境损害等)引起的人身损害后果与既往疾病并存时的因果关系判定,参照本文件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F/T 01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人身损害 personal injury

侵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人身或健康伤害的不良后果。

3.2 参与程度 degree of participation

人身损害(3.1)在现存后果中原因力大小的范围或者幅度。


4 总则


宜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从客观事实出发,研究并确定人身损害和疾病是否客观存在;明确损伤与疾病发生、发展和转归的过程,探索其时间间隔的延续性和病理变化的规律性。

当人身损害与既往伤、病共存时,宜运用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全面审查病历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法医学检验,全面分析并综合评定人身损害在现存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


5 检验时机


伤病关系判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宜在损伤后早期进行检验和评定。来源:两拐微信公众平台

伤病关系判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宜在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检验。

6 检验方法

6.1 了解案情

包括了解案发经过、受伤过程和现场情况等。尽可能详细了解损伤和疾病等信息。

6.2 审阅资料

宜全面收集反映损害后临床诊治过程的病历资料(包括医学影像诊断资料和实验室检验资料),全面了解损害后出现的临床表现和治疗转归信息。

6.3 收集既往病历

宜了解并收集伤者既往病历资料,如:有无高血压病、冠心病、糖尿病和骨关节病等。

6.4 一般检查

针对个案情况,宜按照SF/T 0111的规定实施体格检查,对于损害与疾病部位相关的组织、器官和系统宜重点进行全面和细致的检查。

6.5 辅助检查

针对损害后病历资料反映的损伤与病症,宜有针对性地选择进行实验室检验和辅助性检查。

6.6 诊断

根据案情、病历资料、辅助检查和法医检验结果,必要时宜咨询临床医学专家,对原发性损伤、继发性改变和后遗症作出诊断。


7 因果关系类型


人身损害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类型按照损害在疾病中的原因力大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和没有作用六种类型。具体如下:

a) 完全作用(完全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完全由损害因素造成;

b) 主要作用(主要原因):外界各种损害因素直接作用于人体基本健康的组织和器官,致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和/或出现功能障碍,现存的后果/疾病主要由损害因素造成;

c) 同等作用(同等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损害与疾病因素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两者互为条件,相互影响,损害与疾病共同作用致成现存后果,且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当;

d) 次要作用(次要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次要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加重;

e) 轻微作用(轻微原因):既有损害,又有疾病。疾病在前,是主要原因;损害在后,为轻微原因。即损害在原有器质性病变的基础上,使已存在疾病的病情显现;

f) 没有作用(没有因果关系):外界各种损害因素作用于人体患病组织和器官,没有造成组织和器官解剖学结构连续性、完整性破坏及功能障碍,不良后果完全系自身疾病所造成,与损害因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8 因果关系分析与判定的基本方法


8.1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

a)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为完全作用或主要作用,宜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条款评定损伤程度;

b)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同等因果关系,为同等作用(同等原因),则参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伤病关系处理原则,降低等级评定损伤程度;

c)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为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损伤程度;

d) 若损伤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为没有因果关系,则不评定损伤程度;

e) 在损伤程度鉴定中的伤病关系判定,不宜评定参与程度。

8.2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中的因果关系包括:

a) 若损伤与残疾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或轻微作用),宜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相关条款评定残疾程度,并说明因果关系类型,必要时宜根据附录 A 判定损害参与程度;

b) 若损伤与残疾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只说明因果关系,不评定致残等级。

8.3 其他人身损害鉴定中的因果关系

在医疗损害鉴定中,首先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若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宜说明因果关系类型,必要时根据附录A判定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的参与程度。来源:工伤赔偿标准网(www.gszybw.com)微信公众平台

附 录 A
(规范性)
参与程度分级和判定规则

A.1 参与程度分级

按照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原因力大小(因果关系类型),依次将人身损害参与程度分为以下六个等级:

a) 完全因果关系:96%~100%(建议 100%);

b) 主要因果关系:56%~95%(建议 75%);

c) 同等因果关系:45%~55%(建议 50%);

d) 次要因果关系:16%~44%(建议 30%);

e) 轻微因果关系:5%~15%(建议 10%);

f) 没有因果关系:0%~4%(建议 0%)。

A.2 参与程度判定规则

首先宜根据第7章判定人身损害在疾病后果中的因果关系类型,然后再根据参与程度分级进行判定,具体如下:

a) 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单独由损害引起的疾病或者后果,损害参与程度为 96%~100%,建议为 100%;

b) 人身损害与疾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人身损害是主要原因,疾病是潜在的次要或者轻微因素,损害参与程度为 56%~95%,建议为 75%;

c)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两者独立存在均不能造成目前的后果,为两者兼而有之,作用基本相等,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同等作用因果关系,损害参与程度为 45%~55%,建议为 50%;

d)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损害为次要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 16%~44%,建议为 30%;

e)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损害与疾病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损害为轻微原因,损害参与程度为 5% ~15%,建议为 10%;

f) 既有人身损害,又有疾病,若现存后果完全由疾病造成,即损伤与疾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外伤参与程度为 0%~4%,建议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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