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期计算: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用人单位不能因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在实务中,医疗期的计算极为复杂,会涉及到本单位工作年限和社会累计工龄等种种因素,此外针对该问题各地法规和司法实践又各有不同,因此医疗期计算成为了企业用工管理中的一大难点。基于此,本文将各地法律法规梳理汇编,结合资深专家的解读,以期能为用人单位在处理劳动者医疗期问题时提供参考。
(1)原劳动部医疗期计算方式(除上海以外,其他地区均采用劳动部标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际工作年限 |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计算周期 |
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个月 | 6个月 |
5年以上 | 6个月 | 12个月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个月 | 12个月 |
5-10年 | 9个月 | 15个月 | |
10-15年 | 12个月 | 18个月 | |
15-20年 | 18个月 | 24个月 | |
20年以上 | 24个月 | 30个月 |
(2) 上海地区医疗期计算方式
《关于本市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标准的规定(2015年修订)》第二条:医疗期按照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第1年,医疗期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
第四条:下列情形中关于医疗期的约定长于前述规定的,从其约定:(1)集体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2)劳动合同对医疗期有特别约定的;(3)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对医疗期有特别规定的。
本单位工作年限 | 医疗期 |
第1年 | 3个月 |
第2年 | 4个月 |
第3年 | 5个月 |
… | … |
第21年 | 23个月 |
第22年 | 24个月 |
第23年 | 24个月 |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二条: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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