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系商贸公司员工,2018年张某非因工负伤,在休养24个月后,张某的医疗期满。商贸公司要求张某上班,张某向公司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诊断书,提出自己有精神疾病要继续治疗,需要延长医疗期。但诊断书仅说明张某处于“抑郁状态”,并无其他诊断结果或诊断建议。商贸公司以“抑郁状态”并非“抑郁症”或其他精神疾病为由,拒绝了张某延长医疗期的请求。此后张某并未到岗,商贸公司停止支付医疗期待遇。张某遂申请仲裁,要求商贸公司继续支付医疗期待遇。
裁决结果
仲裁委未支持张某的请求。
裁决理由
《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职工的医疗期确定,一般根据工龄和医嘱执行,如果24个月内尚无法痊愈的,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延长。
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但“抑郁状态”和“抑郁症”并不是一回事,应从医学角度严格区分。也就是说,如何认定抑郁症,如何举证劳动者患有抑郁症,需要严格的医学认定。劳动者只拿出一个处于“抑郁状态”的诊断结果,是不能认定为精神病的。因此,本案中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患有可享受医疗期或延长医疗期的疾病。如员工超过法定医疗期向用人单位请病假但无法提供有效诊断证明的,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批准,不予支付医疗期待遇。因此仲裁委未能支付张某的诉求。
本案也提醒劳动者及用人单位,遇到此类问题时,一定要明确分辨病假条中病情描述的具体内容,从而判断是否可享受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期,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