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新闻特点(假新闻: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左亦鲁))


《假新闻: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

作者:左亦鲁

本文发表于《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


刊物介绍

《中外法学》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学术刊物,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综合影响因子1.526 。中外法学坚持注重学历的办学方向,包括对法律文本的法理评析,从而实现法哲学层面的抽象法理研究。

文章摘要

假新闻是近年全球范围内的火热现象。它之所以会在2016年前后爆发,有技术、心理、经济和政治社会学四方面的原因。对假新闻进行治理,应从假新闻生命周期的三个关键主体———制造者、消费者(公众)和传播者(平台)———入手,综合运用法律、技术、市场和规范手段。改革以美国《1996年传播风化法》第230款为代表的第一代互联网立法对平台责任的规定则可能成为其中关键。此外,打击假新闻与经典表达自由原则和理论间存在张力,真治理假新闻同样需要一场表达自由的再平衡。

文章结构

导论。本文所讨论的“假新闻”,包含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假新闻应聚焦存在主观故意的假信息。第二,讨论假新闻的主要语境是互联网。第三,鼓动应被纳入讨论。在传统媒体衰落、新媒体和自媒体崛起的今天,客观报道与主观评论、新闻与鼓动,两者间的界限已经十分模糊。姑且不论是否可欲,强行区分两者在现实中已变得不太可行。

一、为什么:假新闻的技术、商业、心理和政治社会学基础

(一)技术原因:深假技术和网状造假。深假技术和网状造假,它们从制作和传播两方面极大地提升了假新闻的欺骗性。新一代假新闻的可怕之处就在于:它除了制造一个“点”,更会同时编织一张“网”。将制作和传播结合起来,种种“深假”技术首先让作为“点”的假新闻变得前所未有的真。

(二)心理和认知原因:从个体到群体。现有大量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表明,虚假、误导、偏激的信息更容易在人群和网络世界传播。从个体的角度,锚定效应表明最早接触的信息会对人们的判断造成极大影响,即使后面出现新信息也很难让人做出改变和调整。这意味着如果人们一开始接触的信息就是假新闻,那么这种“第一印象”和“先入为主”很难被扭转。因此,即便后续辟谣,也很难产生效果。如果说锚定效应至少假设个体是“一张白纸”,那么“偏颇吸收”则表明人们倾向于寻找和接受那些符合自己已有信念和偏见的信息。从个体上升到群体,上述倾向则表现为社会流瀑、回音室效应、信息茧房和群体极化。除了加速假新闻的扩散,桑斯坦等学者的研究表明,互联网的高度订制化和个人化使信息茧房和群体极化变得更加严重。

(三)经济和商业原因:“大交易”和流量经济假新闻泛滥的第三个原因是:基于经济和商业上的理由,社交媒体和平台缺乏足够激励规制自身平台上的假新闻。其背后的商业模式和逻辑可概括为社交媒体时代的“大交易”。换一个更通俗的说法,就是流量至上和注意力经济。但在现有商业模式下,多对多的社交媒体和平台却缺乏激励去治理假新闻。在一定意义上,假新闻甚至是受鼓励的。“大交易”对假新闻泛滥的助推则体现在既然更多的用户和流量意味着更多的收入,社交媒体和平台就会想尽一切办法去吸引用户和流量。

(四)政治社会学原因:后真相时代和传统权力的衰落。2016年美国总统大选和英国脱欧公投两大“黑天鹅事件”把“假新闻”带入了全球视野。借用福柯的概念,作为“物”的假新闻古已有之,但2016年让作为“词”的假新闻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出现。所谓“后真相”是指:“事实”和“真相”正变得越来越不受重视或难以获得;伴随这一趋势,政治文化和公共讨论越来越倾向于诉诸情感、偏见等非理性维度。“后真相”这一概念可为我们理解假新闻兴起提供一个政治社会学的视角。真相和真理往往与权力联系在一起。在“后真相”时代出现前,政府、传统媒体以及专业人士和机构都是这种权力的代表。在有关假新闻的讨论中,假新闻的首要危害被认为是对专业声音、权威机构和客观事实造成伤害,从而使整个社会基于共同认可的事实进行理性对话变得不再可能。因此,“后真相”时代的到来和假新闻近年的兴起,背后的政治社会学原因是全球范围内传统权力和秩序的动摇。迈克尔·曼在《社会权力的来源》中,将资本主义、民族国家体系和美国领导的国际体系视为战后全球秩序的三大支柱。特朗普当选和英国脱欧至少部分反映,这三大支柱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问题。除了政治权力,同样衰落的还包括传统媒体。综上,这一轮假新闻爆发的政治社会学原因是:我们正身处一个传统权力和秩序急剧变化和调整的时代,他们曾拥有的定义和代表“真”的权力和权威也随之动摇和衰落。这一真空短时间内又无法被填上,由此形成了一个黑洞———能够提供和背书真相和真理的权威缺失,导致假新闻的出现;而假新闻的进一步泛滥,又让人感觉真相和真理已经不可求或不重要,“后真相”的症状进一步加剧。

假新闻

二、怎么办:假新闻的制造、消费和传播者

(一)假新闻的源头———制造者。制造者是整个假新闻生命周期的源头。从源头打击假新闻的困难是与归属难题联系在一起的。上述是从反面———限制假新闻制造者———出发提出的建议,另一种思路则是从正面———增加和扶持真新闻———入手。一些学者提出应建立新闻源“白名单”制度,即只有来自可信或被认可作者、机构和源头的信息才可以作为“新闻”发布。

(二)假新闻的末端———公众。如果说制造者是假新闻的“头”,那么消费者———也就是公众———就是“尾”。在整个假新闻链条中,内容消费和接收者又可再细分为两类:在第一种情况下,甲只是阅读一篇假新闻而没有转发等行为。那么无论其是否相信,至少这条假新闻的传播在甲这里形成了闭环。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甲选择转发或分享,那么其又以某种方式参与了假新闻的传播。在后一种情境中,甲的作用变得更加积极和复杂。从末端治理假新闻,困难尤其在于如何对上述第二种情况———消费者参与转发———进行规制。借鉴这种思路,对于“情节恶劣”的转发型消费者,也可以比照假新闻制造者惩罚。治理“情节轻微”的转发者,可能需要借助法律之外的技术手段。此外,也有很多研究者提出教育公民的重要性,比如在中小学加入假新闻识别和批判性思维等课程。

(三)假新闻的传播者———平台。鉴于治理“一头一尾”———制造者和消费者———均存在一定困难,治理假新闻的可能和压力就越来越集中在作为传播者的平台身上。这也是传统法律规制最有可能发挥作用的地方。目前在治理假新闻的问题上,总的趋势是越来越多人呼吁改变法律对平台的“优待”或“豁免”,要求平台承担更多、更积极的责任。这方面最典型的莫过于近年围绕美国《1996年传播风化法》,以下简称CDA)第230款产生的争论。CDA最初目的是限制网上某类内容的传播,某些条款因此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但具体到CDA第230款,它逐渐变成了鼓励互联网自由发展以及豁免平台法律责任的代表。CDA第230款(c)(1)规定:“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或用户,不应被视为其他信息内容提供者所提供信息的发布者或发言者。”如果说(c)(1)是对平台身份的认定,(c)(2)直接是对平台责任的免除:“无论该材料是否受到宪法保护,交互式计算机服务的提供者和用户自愿出于善意采取行动,限制接触淫秽、低俗、猥亵、粗鄙、过度暴力、使人不安或其他令人无法接受的材料时,不应承担责任。”长期以来,(c)(1)和(c)(2)的结合为平台提供了强大的保护。电子前线基金会更是将CDA第230款称为“保护互联网言论最重要的法律”。CDA第230款相当于赋予平台一个“加强版”的广播模式。(c)(1)的作用是把网络平台认定成媒介、容器和渠道———而非“发言者”或“出版者”。(c)(2)则意味着,网络平台同时拥有相当的权力去对内容进行编辑或规制,而这通常是属于报纸的权力。但这种“优待”却十分不利于激励平台规制假新闻。如果说CDA主要给了平台“不当发言者”的好处,与算法规制有关的一系列判例又让平台享受了成为“发言者”的好处。在上述法律框架下,从平台入手治理假新闻就变得十分困难。伴随着平台角色和重要性的不断变化,要求收回平台特权或“免责金牌”的呼声日益强烈。

三、表达自由的再平衡。第一,治理假新闻要求在公共对话内对言论内容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但西方经典表达自由原则上禁止基于内容的规制,反对对言论的内容或实质进行审查。不仅仅是在经典案例中,对假新闻的“保护”更是已融入经典表达自由理论。第二,经典表达自由假设公共对话中所有人都是平等、理性的主体,因此他们可以自己判断言论的真假对错。但打击假新闻则相当于推翻这一假设,宣告不能完全相信公民具备自行判断的能力。打击假新闻则意味着把公共对话外的原则和标准引入公共对话内。本来,判断言论真假对错的权力掌握在每一个公民的手里。最后,“假新闻”的概念虽然源自西方,但如何应对谣言和假信息却是一个普遍的课题。

在一定程度上,与近年才遭遇假新闻的西方相比,谣言和假信息给中国造成的困扰可能更久也更强。观察和思考西方如何应对假新闻,对我们可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西方的表达自由原则与理论常常被拿来评判中国对言论和互联网的规制。但随着假新闻愈演愈烈,一些中国过去采取的饱受批评的措施也开始被西方重新评价,西方内部对其经典表达自由体系的一些根本性反思也开始出现。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哈佛法学院教授杰克·戈德史密斯在《大西洋月刊》撰文宣称,在言论和网络规制上,“中国可能是对的,而美国错了。”当然事情远非谁对谁错这样简单。但这的确提醒我们,每个国家都应该走出属于自己的互联网治理之路。如果说假新闻对西方的挑战主要是,在过去精心打造的平衡破坏后如何实现再平衡,那么对仍在探索何处是平衡点的我们来说,至少应在寻找和建构自身的平衡点时,把假新闻以及新技术对表达自由产生的影响充分纳入考量。

文献支撑

引注数量:75

文献分析:多引用英文最新文献。

亮点总结

选题热

研究新

今日小评

或许是因为该话题在西方世界更敏感,执行相关操作更加需要论证支撑,对于本话题的研究成果更加集中在西方。

难怪对英文最新理论掌握的如此精通,作者是耶鲁大学的法学博士。

作者简介

左亦鲁,北京大学助理教授,教育背景:耶鲁大学法学博士(J.S.D., 2016),耶鲁大学法学硕士(LL.M., 2012),清华大学法学硕士(2011),清华大学法学学士(2008),工作经历 :2018.10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2016.10 – 2018.9,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2011.9 – 2016.2,耶鲁法学院中国法中心、信息社会中心(Information Society Project, ISP)学生研究员,曾在布鲁金斯学会、全国人大财经委、外事委、最高法院等机构实习,研究领域 宪法、网络法、国家安全法。

文章详情

本文发表于《中外法学》2021年第2期

文章类别:行政法及地方法制; 新闻与传媒

发文时间:2021-03-18 12:19

被引量:2

下载量:1085

课题:科技部“中长期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的思路和对策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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