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9日,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正午阳光、华策影视等73家影视单位发布了关于保护影视版权的《联合声明》:
1.对目前网络上出现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针对影视作品内容未经授权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将发起集中、必要的法律维权行动;
2.呼吁短视频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切实提升版权保护意识,真正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切条、搬运、传播等行为时,应检视是否已取得合法授权,避免误入侵权泥潭;
3.呼吁社会各界积极对侵权内容予以举报、删除、屏蔽,共同预防、抵制侵权行为,共同维护影视行业的合法权益。
声明出来的缘由是基于当下介绍、评论热门的
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为原材料,采用幽默、滑稽的语调和手法为广大观众呈现影视作品的短视频在各个平台爆火,比如xx讲电影、xx影视解析、xx分钟看完xx等动了各大平台的蛋糕,致使人民群众不再观看长视频,不再去电影院看电影,从而侵犯了各大平台的经济利益。二次创作短视频如此爆火,是否涉及侵权呢?关键在于此类视频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适当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报道时事新闻,在向公众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少量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六)不以营利为目的,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八)向公众提供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
本文所指的二次创作是指上文标绿部分。
二、二次创作的类型种类一:机械剪切,直接拼接
短视频博主会将热播的电视剧、综艺等中的角色的场景、片段截取出来,拼接成“xxcut”、“xx合集”,在上传至某平台或网站,以此获取流量、点击。这样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剪辑并向公众传播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种类二:短视频混剪
混剪是指视频博主将多个不同的影视片段或视频文本剪辑到一起,组合成一个新的完整视频,表达新的意思,比如常见的xx混剪、高燃混剪等,此类未经原作者合法授权的混剪行为,也容易陷入侵权困境。
种类三:剪辑后重新配音
此类短视频是将短视频剪辑后重新配音,在发布至各个平台。此类作品,对原作品视频内容进行再配音,并非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且被控侵权配音视频的所有画面可能均来自于原涉案作品,超出了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构成新的改编作品,不构成合理使用不属于合理使用,从而被认定为侵权。
种类四:评论、介绍、说明类剪辑
此类作品的使用是最为安全的一种,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了“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也就是著名的“合理使用”。但并不是所有的“评论、介绍、说明类”的使用都属于“合理使用”。
三、对合理使用的核心要素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如果要构成合理使用,必须满足以下核心要素:
1、使用时必须注明出处或来源(有争议,有法院认为该要素不是合理使用的构成要件)。
2、使用目的是“介绍或评论作品、说明某一问题”,而不能单纯地展现作品本身,即原作品在引用后的功能或价值发生了转换。
3、使用的程度是“适当引用”,原作品在被控侵权作品中所占的比例大小,考量引用的部分占原作品的比例大小,在引用数量、次数上是否已超过了为介绍、评论、说明所需的必要限度。
4、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只有已经公开发表的作品才能构成合理使用。
5、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会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对其市场销售造成不良影响。
6、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可以看出,短视频的“二次创作”行为,只要没有取得合法授权,不论采用怎样的技术手段,选择怎样的方式,都难免陷入侵权的窘境。但,任何行业的野蛮生长终将进入良性发展,而对于充斥大量混剪、拼接、剪辑、切条、搬运等侵权行为的短视频运营账号,只有“先授权后使用”,才能在网络的世界里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