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李禹潼)被控利用职务便利多次私租公司车辆,并将37万余元租车费据为己有,30岁的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原代理经理杨柠榛一审被判3年。判决后,杨柠榛不服提出上诉。
今日上午,此案二审在二中院开庭。杨柠榛对被指控的犯罪金额不认可,并称涉案钱款均用于公司经营。因上诉方当庭提交新证据,此案将择日继续开庭。
2015年12月28日, 杨柠榛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公诉。
据指控,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间,杨柠榛利用担任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分公司代理经理及实际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采用直接和间接通过营口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简称兄弟公司),多次私自对外出租首汽租赁沈阳分公司的车辆,并将租车费用共计37万余元占为己有。案发后,杨柠榛退赔69999元。
根据杨柠榛此前供述,在其担任分公司经理期间,将分公司的车辆开到其在营口的兄弟公司,以兄弟公司名义对外出租,上述订单及租金均未录入首汽公司系统。此外,杨柠榛还曾直接将车短租,租金据为己有。租车获得的费用,杨柠榛称用于日常花费及支付兄弟公司人员工资。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贪污罪判处杨柠榛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万元,同时继续追缴杨柠榛30万元发还首汽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今日上午,此案二审。 庭审中,杨柠榛称,自己在公司属劳务派遣,不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其行为应构成职务侵占而非贪污。此外,一审认定自己的犯罪数额不准确,涉案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而且涉案钱款均用于公司的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