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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

(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


由此可见,上述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向环保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其他企业制定单独的环境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并备案。不编制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可以依照《突发环境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为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近年来已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导则、标准和管理办法,尤其是网上平台的备案要求,亟需企业必须按规范编制、评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从而顺利通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审核和网上备案。


相关参考文件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
  •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
  • 《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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