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长杰简介(长城期货广东2宗违规 总经理郭长杰等3人收警示函)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8日讯-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证监许可[2020]162号)显示,经查,长城期货有限公司(简称“长城期货”)存在以下情形:一是长城期货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长城期货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公司简介中含有“期货投资咨询”。同时,长城期货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以公司名义形成并传播含有市场分析、走势建议和具体期货品种、买卖方向、价格等内容的资料,向个人客户提出具体期货品种、买卖方向、合约数量、价格等操作建议。二是个别员工长期在股东主办公室工作。上述情况反映出长城期货未能对业务和人员进行有效控制,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广东证监局决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长城期货改正。长城期货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和人员管控,内部严格追究责任人员责任。长城期货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广东证监局将组织对长城期货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60号、161号),经查,郭作为长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作为长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期货投资顾问及其活动管理不到位,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郭、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59号),经查,覃健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私自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广东证监局决定对覃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长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原综合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8年8月更名为长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47亿元。公司席位号为上海期货交易所261,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167,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037,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0246。公司主要从事国内期货经纪、咨询培训、企业套期保值规划、代理实物交割服务等业务,可代理国内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交易。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是第一大股东,持股55%。郭是长城期货的董事兼总经理。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并有效执行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期货保证金存管等业务制度和流程,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确保客户资产和交易安全。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客户可以通过书面、电话、计算机、互联网委托方式下达交易指令。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交易指令委托管理制度,并与客户就委托方式和程序进行约定。期货公司应当根据客户的委托发布交易指令,未经客户委托或者根据客户委托不得进行期货交易。

期货公司从业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客户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交易指令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客户应当填写书面交易指令;通过电话下达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同步录音;通过计算机、网络或者其他委托方式发出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保存。通过互联网发布交易指令的,期货公司应当对互联网交易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障业务经营的稳健运行和客户存款的安全完整。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并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三)违反规定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的期货交易情况。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下列执业准则:

(一)诚实守信,恪尽职守,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具有专业技能,认真、勤勉、负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时,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不得作出不当承诺或者保证;

(4)当自身利益或关联方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时,及时向客户披露,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的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守法意识,抵制商业贿赂,不从事不正当竞争和交易;

(六)不得为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机构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以自己或者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业务规范。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2020]162号

关于对长城期货有限公司采取纠正措施的决定

长城期货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况:一、你公司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但你公司在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发布的公司简介中含有“期货投资咨询”内容。同时,贵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人员以本公司名义形成并传播含有行情分析、走势建议以及具体期货品种、交易方向、价格等内容的资料,向个人客户做出含有具体期货品种、交易方向、合约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操作建议。二是个别员工长期在股东主办公室工作。上述情况反映出你公司未对业务和人员进行有效控制,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行政监管措施,责令改正。公司要高度重视,加强业务和人员管控,内部严格追究责任人员责任。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组织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十月二十三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

[2020]161号

关于向樊华发出警告信的决定

樊华:

郭传杰

经查,你作为长城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对公司期货投资顾问及其活动管理不力,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20]160号

对郭出具警告函的决定

郭:

经查,你作为长城期货有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期货投资顾问及其活动管理不力,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2020]159号

关于对覃健采取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覃健:

经查,你在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以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私自接受客户委托,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七项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本文来自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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