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网讯 近年来,中国各地“碰瓷”事件不断,向遇难者施以援手的好心人经常受到讹诈,让“扶与不扶”“帮或不帮”成了考验人们道德良知的两难问题。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陆续出台了“好人法”,但在落实时仍有难度。“扶与不扶”之间,仅靠道德批评难以遏制随意诬陷,如果不能在法律层面做好责任划分,做好事被坑的事情还将继续上演。
老人摔倒后讹人事件频发生,敲诈勒索无成本
近年来,向遇难者施以援手的好心人受到讹诈早已是不算新的新闻。中国各地“碰瓷”事件不断,“扶不扶”老人、救不救伤者,考验着人们的良知,整个社会也面临着道德危机。1996年,主旋律电影《离开雷锋的日子》里的一个片段让“老人讹诈救命恩人”事件公开化了,然而这样的讨论在法律框架下显得脆弱无力。
本想助人为乐,结果却被“赖上”,类似的新闻屡次见诸媒体。如果没有路人、监控摄像头、后车的行车记录仪来作证,助人者百口莫辩,有可能惹上官司,还有可能遭到周围人的质疑和谴责。2013年,广东河源一男子在扶起一位摔倒在路边的老人周老汉,并将老人送去医院救治,谁知竟被老人“讹诈”称男子是将老人撞倒之人,为了证明自己的清白,扶老人男子一气之下投池塘自杀,以证清白。过了一段时间之后,讹人老人首次承认是自己摔倒,因为没钱看病才选择讹诈扶起他的小伙子。2015年,四川彭州一老人骑自行车过马路时,在一路口不慎摔倒。而后,一名骑着自行车路过的学生停车,热心地问候伤情。不过,该学生却遭到老人的诬陷,称是学生将其撞倒。好在当地公安调取监控画面,为学生证明了清白。
“老人讹诈救命恩人”的片段虽然过去多年,但它的阴影还在不断蔓延、扩散,超越了普通的民事纠纷案,演变为一个好心不得好报的标本。而敲诈路人的老年人,一般都用“道歉”、“作罢”、“灰溜溜走了”来结束。尽管每次出事网友们都会一众谴责,但老人们并未因此付出代价,收到惩罚。很多网友表示,这样做对助人者不公平,某些老认讹一笔是一笔,如果不进行惩罚,谁还敢做好人?
为何很多讹人案件并未动用刑法?
为何很多讹人案件并未动用刑法?从新闻中可以看到,虽然交通事故讹人事件一再发生,即使被证明“清白”,也极少有扶人者告讹人者敲诈,即使敲诈勒索成立,讹人的处罚也非常之轻。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学者认为,敲诈勒索罪的对象是复合的,包括人和公私财产。从敲诈勒索罪的客观要件入手,敲诈勒索的客体只能是财产所有权,因而其犯罪对象只包括公私财物,而不包括人。2013年11月23日,四川老人蒋某讹诈三个小孩家庭共计7500元,最后被调查证明系自己摔倒,因70岁以上老人免于行政拘留处罚,其儿子龚某被处罚500元,行政拘留10日。这次调查结果称,蒋某某和龚某的行为属于敲诈勒索。
“碰瓷讹诈”和出现交通事故后讹诈性质不同,“伪造交通事故碰瓷”,由于交通事故都是伪造的,嫌疑人必然知道自己并无索要赔偿的正当权利,很容易确定嫌疑人的犯罪故意,但是对于那种真被撞了讹诈好心人的,犯罪故意的认定就困难了。如果没有摄像头显示,就像开心麻花小品里表演的那样,老人前后供词不一致,他可以归结于自己“摔晕了”。因为很难排除老人是记错的合理怀疑,老人往病床上一躺,一问三不知,除非他家人也参与讹诈有相应供述,否则证据很难达到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从敲诈勒索罪客观构成要件上看,多数讹人老人并没有采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即并没有对对财物的所有者或者保管者以日后的侵害行为相威胁,当场或者日后占有数额较大财物,或者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日后交付数额较大的财物。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手段要求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强行勒索财物,同时最为重要的一点是这种威胁或者要挟需要达到使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因为威胁或者要挟而丧失其自由意志为标准。从该罪的客体构成要件来看,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需要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而且还需要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讹人老人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包括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人身自由。从这一点来看,被讹的路人几乎无法通过法律为自己讨要一份“公平”。
“好人法”对于碰瓷现象会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但关键还是看司法系统如何判定
2013年,深圳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被称为“好人法”。该规定明确助人者不用自证清白,举证责任由被救助人担负,如果被救助人无法举证,将要承担相关费用。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的,救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民事责任。被救助人诬告陷害救助人的,处理机关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公共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
美国有一部类似的《好撒玛利亚人法》,也是俗称“好人法”,给在医院和诊所之外救死扶伤的人员责任豁免,使他们在面对紧急医疗状况时不至于担心做好事还被别人起诉。让诬陷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他们才不敢恩将仇报。美国几乎没有因为普通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良好的社会风范也使碰瓷现象很少出现,而且因为有良好的法律制度作为依托,老百姓敢于见义勇为。
“好人法”在深圳生效后,起到了一定遏制讹诈的作用。今年11月起,上海市实施《急救医疗服务条例》,明确规定紧急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上海新颁布的“好人法”中并没有对被救助者诬陷救助者的情况提出任何法律制裁,杭州和深圳有相当严格的规定,北京也规定此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中国一些地区比较偏远、路况复杂,目前“好人法”还没有普及,依靠规定也很难解决所有问题。每一场事故都应该有透明公开的司法系统来判定,这样对于讹诈行为才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