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散装零食批发(别让“散装食品”游离在“监管之外”)

“我是看到产品包装上标注的日期比较近才买的。如果我知道是去年8月做的,我就不会买了。”近日,家住浙江省温岭市石桥头镇的王先生投诉称,其在温岭市某连锁超市购买的散装油豆角,食用时出现异味、变质问题,怀疑食品过期,要求退货。(2月24日《中国消费者报》)

通报称,温岭市消保委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对上述油豆角产品进行了检验,发现油豆角为散装食品,包装日期:2022年1月3日,保质期:9个月,称量重量:500g等。都标在袋子外面的标签上。工作人员查看进货单、台账、产品合格证后发现,油豆角的实际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10日,按照九个月的保质期,油豆角还没有过期。虽然经消保委工作人员查明,油豆角并未过期,但商家“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做法无疑是一种“消费欺诈”。

众所周知,“包装日期”并不是“生产日期”,对错不能混淆。可以说,商家将包装日期标注为生产日期的行为,不仅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消费者,也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给消费者留下了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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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和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经营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同时,原《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要求,经营者分装的食品标签应当按照原生产者的产品标识真实标注,严禁更改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可见,散装食品的“包装日期”不仅可以随意标注,而且不能代替“生产日期”。

但据了解,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散装食品“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现象非常普遍。这说明“散装食品”已经“游离于监管之外”了。

因此,笔者认为,散装食品“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行为还是需要“监管”的。一方面,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监管主体责任,对散装食品进行全方位、全链条监管。一旦发现类似“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行为,应严厉查处。不妨通过“高额罚单”、“黑名单”、“禁止从业”乃至“刑事责任”等各种惩罚机制,让其付出经济成本、信用成本、法律成本。另一方面,相关职能部门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散装食品时,要注意食品包装容器上的标签是否清晰,标明食品名称、生产者、经销商、他们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同时要注意观察散装食品的颜色、形状、质地是否变质、腐烂。如果发现类似“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行为,要积极大胆地向相关部门投诉举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自己的“舌尖上的安全”。

当然,相关部门也需要对商家进行必要的“日期标注”培训。其实很多时候,商家把“包装日期”和“生产日期”混为一谈,是因为部分商家缺乏必要的“日期标注”知识。如果有关部门能及时对商家进行“日期标注”的培训,就有可能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的“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的行为。

(《不要让“散装食品”游离于“监管”之外》作者廖卫方)

编辑:陈若松

统筹:王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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