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国首例人工刷单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结果出炉,百度作为原告胜诉。
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消息,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搭建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将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万元。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官方微信微信官方账号
海淀法院审理后,一审判决我爱互联网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比赛秩序。
海淀法院披露的信息显示,原告百度公司诉称,发现被告通过搭建广告任务发布平台,帮助诱导网站用户设置并点击搜索任务,利用百度搜索排名算法中用户点击行为占一定比例的客观情况,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原本客观的排名结果。被告的行为将违法网站在搜索结果中推到了更高的位置,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在不正当竞争中,被告通过从用户充值的金币中抽取钱款,实现流量变现,谋取不正当利益。被告的行为扰乱了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我爱网络公司”辩称,被告没有使用任何技术手段阻挠或破坏原告的网络产品。被告没有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也没有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通过自己的网站向原告网站介绍自己的用户,并在原告网站上独立完成搜索操作,相当于线下的“中心介绍”行为。虽然没有得到原告的同意,但并没有违背实施该行为的用户的主观意志,也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更不会对原告的商誉产生不利影响。被告已自愿终止涉案行为。
被告设置“任务”刷的点击量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原告有合法的商业利益可以得到保护。原告经营的Baidu.com提供搜索引擎网络服务。原告对其搜索引擎服务中涉及的真实、干净、可靠的数据负责,具有合法的商业利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庭审结果显示,关于涉案被告行为的性质,“我爱。com”直接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了定制化操作。被告在明知原告搜索规则的情况下,引导用户为原告搜索规则进行运营服务。“我爱网”网站中有明确的“任务”设置指引和“任务做”指引,既帮助“发送”用户完成任务设置,又帮助“接收”用户完成任务并获得相应的奖励,最终达到帮助“发送”用户在目标网站上刷点击,提高其在搜索引擎结果中排名的目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虚增目标网站点击量的行为,实质上是制造虚假用户搜索需求,使搜索结果与关键词更加匹配,增加目标网站在搜索引擎中的权重,干扰原告搜索引擎排名算法的行为。该行为不仅增加了维护百度公司正常搜索运营服务的成本,破坏了原告提供的正常服务环境,而且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主观故意明显、被告不正当竞争影响较大、本案被告未如实举证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此案仍在上诉中。
编辑:王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