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com(记者孙)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实体商场购物时可以有现场体验,而网购通常做不到这一点。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置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纠纷呈现出快速增长的特点,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为此,2022年3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主要规定了网络消费合同的权利义务、责任主体的认定、网络传销的民事责任、外卖餐饮的民事责任,共20条。
记者注意到,《规定》明确提出,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护。
《规定》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需要,在不影响商品完整性的情况下,要求对商品进行开箱检验。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也明确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规定》还明确了电子商务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契约平台责任。
比如《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即使电商平台并未实际开展自营业务,其标识也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是平台自营,电商平台经营者也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
实践中存在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支付的情况,比如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当双方就商品质量发生争议时,商家以没有通过交易平台付款为由,声称自己不负责。
《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工作人员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引导消费者以交易平台提供的方式以外的方式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主张未通过交易平台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资料来源:Guangmi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