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小何在某电商平台网购了一款蓝牙耳机,被商家拒收,原因是耳机盒外的塑料薄膜被揭掉了。一边做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承诺,一边告知“拆封商品不可退换”,网购中商家的“不真诚”难倒了不少消费者。
如今,这个顽固的网购问题得到了规范。从今天(3月15日)起,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再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请求——这是今天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中明确规定的。当然前提是消费者要保证商品完好,不会影响二次销售。
记者调查
电子产品往往“未拆封,无法退货”
互联网消费兴起后,由于“网购退货难”常被消费者诟病,201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首次规定了“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消费者七日“后悔权”。此后,2017年3月15日,《网络购买商品七天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实施,为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实际执行提供了具体指导。
记者注意到,《暂行办法》第八条已经明确退运的货物视为“完好”,即“货物能够保持原有的质量和功能,并且货物本身、附件、商标完整的,视为完好”,不包括货物的包装。
但只要拆开包装,“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在网购中并不少见,尤其是电子产品。3月14日,记者就部分手机产品咨询了三家知名电商平台的客服人员,发现不同平台、不同店铺、不同品牌的规定不尽相同,仍有部分店铺规定“拆封不可退换”。
同样一款售价近6000元的手机,在其中两家电商平台的自营店,客服人员明确表示,手机不拆封只能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开箱后如有质量问题,7天内可退换,15天内可换货,无任何质量问题。
在另一家电商平台的品牌旗舰店,客服人员回复称,货物签收后七天内,只要没有人为损坏,即使手机拆封激活,也可以免费退货。而在这个平台的“直接进口超市”销售的同款手机,要求不拆封不激活可以七天退货。
另一品牌售价近万元的折叠手机,在三大平台的自营店或品牌旗舰店,均规定激活后七天无理由退货,部分自营店还注明插卡、联网、软件下载、点击激活或点击立即为激活行为。同样,在其中一个平台的“直接进口超市”销售的同款折叠手机,依然规定拆封后无质量问题,七天无理由退货。
记者提醒消费者,为了避免购买后的麻烦,购买前一定要详细咨询客服人员。
相关案例
包装箱破损不是拒绝“无理由”退货的理由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以“七日无理由退货”为关键词搜索了数百份裁判文书,其中因商家七日内拒绝退货而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但对于法院判定不影响二次销售的商品,法院基本决定支持消费者的退货和退款请求。
家住北京的王先生花了9000多元从某电商平台网购了一块“全球限量”的男士皮带机械表。购买前,他确认了页面提示,该商品实行“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规定。王先生收到手表后,打开手表试了试。然后因为对手表不满意,七天内申请退款寄回。
但商家收到退回的手表后,以手表背面有划痕、手表包装盒损坏为由,拒绝了王先生的退货申请。商家说因为这款手表是限量版,所以一个手表只有一个盒子,没有剩余。现在盒子已经损坏,影响了二次销售,所以不能支持退货。
王先生起诉维权后,在开庭时将手表告上法庭,但卖家未能明确指出手表背面所谓的“明显划痕”在哪里。对于手表包装盒的损坏,法院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网购后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关于退货商品是否完好的规定,包装不属于确定商品是否完好的范围。被告以包装破损为由拒绝退货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的退款请求。
网购水暖毯被拒,商家退款
另一位钟先生花2000多元从网上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款“韩国四季进口恒温水暖毯”,声称“水循环加热,无火不干燥”。钟先生购买时,产品展示页面注明水暖毯“可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钟先生收到货后,拆开包装,然后在七天内,向商家申请退货,商家却以商品已经使用过为由拒绝退货。
钟先生一怒之下将商家起诉至法院后,最终获得了退款的判决支持。法院认为,虽然商家在商品介绍页面注明“温馨提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使用后不支持)”,但涉案商品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不适用7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且商家未在商品销售的必要过程中设置显著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 于是其以已经使用过为由,拒绝7天无理由退货所购买的产品。
最新规定
最高法明确:不得以拆包为由拒绝退货
《第4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已达10.32亿。为治理网购中的痛点和顽疾,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进一步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对“拆包不退”的霸王条款给予明确回应。
《条例》第三条规定,消费者因检验商品的需要,需要对商品进行开箱检验的,不影响商品的完整性。电子商务经营者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将有助于解决现实中‘七日无理由退货难落地’的问题,也将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实际执行增加更多保障,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朝阳区人民法院助理法官李丹解释道。
此外,《规定》第一条还列举了实践中普遍存在的“签收商品即视为承认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有权单方解释或者最终解释”等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并作出了全面规定,规定含有上述内容的格式条款应当依法认定无效。据悉,《条例》将于今日(3月15日)起正式实施。
法官提醒
网购电子产品要格外小心
不过,李丹也提醒消费者,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前提是消费者在开箱验货时也应保证商品完好无损。在这一点上,消费者网购手机、相机等电子产品要格外谨慎。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判决书显示,2019年1月,一位顾先生通过某电商平台以7000余元购买了一台富士相机。经过审理,他觉得不符合自己的经营习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被商家拒绝提起诉讼。法院认为,顾先生返还的相机已经试用,相机电池和存储卡上留有联系方式,明显影响了商家对相机的二次销售,不支持顾先生的退款请求。
在另一份杨先生网购手机的判决书中,杨先生收到货后,不仅没有拆开手机的包装盒,还激活了手机,然后以“屏幕不好,白底青色”为由申请退货。但商家的检验结论显示“检测无故障”。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根据普通大众的普遍认知,手机激活后不能再作为新机出售,其价值大打折扣。杨先生拆开产品包装后,激活手机,产生了数据使用痕迹。涉案产品状态不佳,不能七天无理由退货,驳回了杨先生的退款申请。
李丹提醒,根据《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九条,电子电器商品“不完整性”的判定标准包括“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保留个人使用数据等数据使用痕迹”。“对于手机、相机这样的电子产品,由于消费习惯,二次销售对产品的诚信度要求更高,消费者在网购此类产品时,在验货过程中要格外谨慎。”李丹建议,消费者可以先在网上体验这类商品,然后再购买。
“七天内无理由退货”不适用于部分商品
对于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暂行办法》中也有对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的明确规定。
1、绝对不适用于“七天无理由退货”商品:
《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一)消费者订购的商品;(二)鲜活易腐货物;(三)消费者在线下载或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投递报刊。
李丹表示,上述商品经营者在网店销售时,应当进行明码标价和告知。
2.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后,可以免于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容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容易改变商品质量的商品;(二)一旦激活或试用,商品价值大幅度下降;(三)接近保质期的商品和销售时已经明示的次品。
李丹表示,对于这些商品,网店经营者应当在商品销售的必要流程中设置明显的确认程序,供消费者确认单次购买行为,否则可能承担不良后果。“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商品原则上应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前提是商品完好。”李丹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