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1996年9月,建设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和房地产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实行物业管理经理、部门经理和行政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持证上岗的通知》,为全面提高物业管理人员素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提供了*。根据建设部[1996]41号文件,从1999年1月1日起,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的所有管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培训制度。
点击职业技能鉴定免费报名咨询。
《物业管理企业资源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申请评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复印件。物业上岗证需要通过考试取得,持证人可以在物业部门工作。
证书使用说明:
1.《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是建设部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唯一认证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2.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限持证人在职期间使用。
3.此证由国家城市建设培训中心印制发放。
4.持证人应当在在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做好记录。
5.此证应妥善保管,不得涂改或伪造。
物业管理师证考试的必要性:
(1)应聘在职岗位时必须持有物业管理师证。
(2)物业服务企业注册、资质评定、资质年检、资质升级和工程投标证书。
(3)有证是用人单位录用、考核、晋升岗位的重要依据。
(4)提倡每个行业都要持证上岗是必然趋势。
全国物业管理师上岗证要求:
1、从事物业管理行业必须有上岗证,物业企业经理证就是其中之一。
2.物业服务企业资质需要物业企业经理证。
培训目标:
1.未取得《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的在职管理人员和新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2.继续教育培训对象:已持有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者(企业经理、部门经理、行政人员),两年内未进行年检者。
培训内容:
(1)物业管理师上岗证:基本管理制度和政策、物业管理实务为考试课程,是主要的面授培训内容。在面授培训中,将强调辅导和考试。
(2)继续教育记录(已取得证书者,每两年需继续教育一次)
1.出台有关执业物业管理考试和注册管理办法的政策;
2.物业管理领域涉及物权法相关规定、建筑物和小区共用部位的权属划分、管理和使用权归属的争议处理;
3.基本维护管理方法介绍;
4.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制度;
5.《关于物业管理纠纷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的立法背景和主要思想:本次培训的内容将作为物业管理的继续教育课程,培训内容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从业人员岗位证书》上填写并盖章。
证书的适用范围:
所有从事物业的员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