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38的鞋穿39会不会松(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来源:人民日报-人民日报

新华社北京1月23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条例》全文如下。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条例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修订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完善选拔任用机制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队伍,根据党内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直属党委、政府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CPPCC、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群众团体所属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

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应当适应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性、专业性、技术性特点,遵循领导人员成长规律,激发事业单位活力,促进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工作中,坚持以下原则:

(1)党管干部,管人才;

(2)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

(3)职业定位,合适的岗位和人员;

(四)注重努力工作和工作业绩,得到群众认可;

(5)分类管理;

(六)民主集中制;

(7)依法办事。

第四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职责,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资格和资质

第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坚定的理想信念,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Xi·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确保”,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自觉。

(二)组织领导能力强,自觉贯彻民主集中制,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工作成绩突出。

(3)良好的职业素养,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具备胜任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创新意识强,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勇于克服困难,坚韧奋进,追求卓越,能够有效推动技术、管理、制度等方面的重要创新。

(五)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公益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务实勤政、敬业负责,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和社会责任;有战斗精神和战斗技能;合作和群众中的高威望。

(六)正确行使职权,坚持原则,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恪守职业道德,严于律己,清正廉洁。

不同行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基本条件应适应行业的特点和要求。其中,宣传思想文化体系的机构领导要坚持政治家在台湾办报刊、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立场意识;高等学校、中小学校的领导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以德育人的根本任务;科研机构领导要坚持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高层次科技方向,坚持创新科技、报国利民的价值观,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公立医院领导要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要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党员领导要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建工作的领导也要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首席领导要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悟性和政治执行力,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第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拟任六级以上管理岗位领导的,一般应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从管理岗位副职晋升正职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从初级正职晋升为高级副职的,应当具有3年以上初级正职工作经历。

(四)以专业技能为主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正职和分管业务工作的副职,一般应具有本行业专业工作经验。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条件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基本资质应当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其中,负责业务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还应当具有与本岗位相关的专业教育背景或者从事本行业专业工作的经历。

第八条担任专业技术职务至管理职务的领导或者内设机构负责人,一般应当符合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要求,并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工作经历。其中,直接提拔为领导的,还应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

第九条特别优秀的,或者因国家重大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等需要选拔高技能人才担任领导和内设机构负责人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任职条件。

放宽任职条件,担任领导班子正职或专业技术职务至管理职务至少4个管理职务的,从严控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章选拔任用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配置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加强统筹考虑和科学规划,及时选优配强,优化年龄、专业、经历结构,增强领导班子整体功能。

第十一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或者核准的领导职数和岗位设置方案进行。

第十二条选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一般采取单位内部选拔、外部选拔的方式。根据行业特点和工作需要,可采取竞争(聘用)、公开选拔(聘用)和委托相关机构遴选等方式产生人选。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通过民主推荐方式选任,合理确定民主推荐的参与人员范围,规范谈话、调研和会议推荐的方式和方法。

第十四条对拟任命为事业单位领导职务的人选,必须根据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五条对候选人的考察和考核、一贯表现以及人岗相适性等进行综合分析,综合历史辩证评价,既注重管理能力、业务素质、工作业绩,又注重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作风廉政,防止单纯以票取胜或以分取人。

第十六条选拔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中任前事项报告制度,严格遵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

第十七条任命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任命制。对于行政领导,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的实施力度。

实行聘任制的,由聘任通知、聘任书等确定聘用关系。,并可根据需要签订聘用合同,岗位及相关福利在聘用期内有效。

第十八条提拔担任三级以下管理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晋升三级以下非选任管理职务的,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以专业技能为主向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搞活内部用人制度的有效途径。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的实际情况,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责任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要与候选人充分沟通等。,并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命人选,党政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依法依规任免(任免)。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选拔任用的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一般应实行任期制。

每届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在同一岗位上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如有特殊需要,按干部管理权限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一般应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任期设置要符合立足发展新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发展新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体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机构的特点,注重打基础、利长远、求实效。

第二十四条任期目标由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领导班子任期目标一般应报主管部门(部门)批准或备案。

在制定任期目标时,应充分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并注意反映委托人的意见。

第五章评估与评价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考核,主要是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评价以岗位职责、任期目标、日常管理、政治素质、政绩导向和社会效益为主要内容,突出党建成效。

积极推进分类考核,合理确定考核内容和指标,注重改进考核方式,结合行业特点和事业单位实际,提质增效。

第二十六条综合分析判断考核情况和日常了解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考核意见,并确定考核等次。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评价等级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的结果可以以考核报告、评语、等级或鉴定等形式确定。

第二十七条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反馈给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训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责任追究等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沟通与回避

第二十八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沟通的重点对象是从事党务、分管人财物的正职领导、副职领导和其他因工作需要沟通的人员。

第二十九条积极推进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事业单位之间的领导人员交流,统筹推进事业单位与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社会团体之间的领导人员交流。

在专业带头人交流中,要加强调研和统筹规划,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特长。

第三十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中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不得在同级领导所在事业单位设立管理机构和联系单位负责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

第三十一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履职回避制度。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利益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

第三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教育制度,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能力培养,加强分行业培训,注重实践锻炼,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三十三条统筹各类教育培训,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机构资源,原则上每五年实现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培训全覆盖。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期结束后未达到退休年龄限制,适合继续从事专业工作的,鼓励和支持其后续职业发展;其他领导,根据本人实际和工作需要,适当安排。

第三十五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收入分配制度,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根据事业单位类型和经费来源,结合考核,合理确定领导人员绩效工资水平,使其收入与履行职责和单位长远发展挂钩,与本单位职工平均收入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在处置突发事件和承担特别重要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的,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关注和推动领导在加快科技自立、保障民生方面的作为和履职。

第三十七条加强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人文关怀,定期开展谈心活动,及时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八章监督和制约

第三十八条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承担责任,职业道德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益分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道德,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

第四十,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格有效的监督体系。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主导作用,促进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会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融合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检查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检查、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一报两评”制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规范干部兼职、因私出国(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追究等管理监督制度。

第四十一条对违反规章制度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退休

第四十二条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机制,促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增强队伍活力。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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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三)解除聘用关系(聘用合同)或者聘用期满不再续聘的;

(四)被追究责任,应当免职的;

(五)不适合担任现任职务的,应当免职;

(六)因违法违纪应当予以辞退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调离现任岗位的。

第四十四条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的就业限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休,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特别优秀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履职情况,经有关规定批准,可以延迟免职(退休)。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从事专业工作,应当经本单位党委(党组)研究并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不再按领导人员管理。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从领导岗位退休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职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保密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中央组织部可以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定完善有关行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要制定或完善市(地、州、盟)级党委、政府直属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所属部门、事业单位、CPPCC、纪委监察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领导人员管理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组部负责人答记者问,见第二版)

《人民日报》(2022年01月24日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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