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给中国经济带来了巨大影响。为了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促进复产,一些地方政府陆续发放消费券,促进居民消费。政府发放消费券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些奇怪的现象,就是一些消费者用消费券套现。
通报称,绍兴两名个体户因非法使用消费券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据了解,这两个个体户是姐妹,姐姐开了一家饭店,妹妹开了一家水果店,都参加了这次优惠券活动。两人通过混淆使用优惠券、虚假使用优惠券、购买优惠券等形式非法获利万余元,最终受到法律制裁。
政府发放消费券的本质是“惠民”。通过发放消费券,公民可以用更优惠的价格买到自己需要的商品,盘活消费市场,释放市场潜力,拉动社会经济整体步入正轨。普通大众在抢到这张券的时候就开始考虑如何使用。他们得到了优惠,为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但也有人开始想到消费券,考虑如何利用消费券谋取私利,获得政府资金。更有甚者,明目张胆地在各大二手交易平台上以打折的形式大量转让优惠券。
那么,用优惠券套现是否违法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政府发放的代金券是赠品。消费者收到消费券后,消费券内的资金已经成为消费者的个人财产,消费者有权处分个人财产。用优惠券套现虚假消费虽然不道德,但不触及刑法,所以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家发放消费券的目的是为了刺激消费,增强市场经济活力。消费者收到消费券后,通过隐瞒真相的方式表明自己支付了消费券的等值货币,使国家陷入错误认识,从而支付现金补贴。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犯罪。
比较这两种观点,作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第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二是客观上表现为采用诈骗方法(捏造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第三,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4.主观上是直接故意,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根据代金券的领取和使用规则,消费者领取代金券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消费和使用代金券,否则无效。因此,消费者在领取时并不拥有优惠券资金的所有权,而只是一种消费扣款资格。只有代金券实际用于消费,支付行为完成,政府才能实际领取补贴。为了让消费者非法占有政府补贴,虚构消费事实,政府基于消费者虚构的消费事实,实际向商家支付资金,但并未达到刺激消费的目的,消费者的这种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此外,各地的优惠券使用说明中明确规定“优惠券不得转让出售”,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打折出售优惠券的行为是违反优惠券使用规定的,使得优惠券失去了使用价值。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当然,各地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不尽相同。一般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要达到1000元以上,才能以诈骗罪立案。因为每个消费者的消费券价值并不太高,消费者自己套现消费券也达不到刑事立案标准,所以一般不可能涉嫌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搭建平台或关联人帮助他人大量套现,很可能突破立案标准,被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是最起码的道德。目前,新冠肺炎疫情已给国民经济造成巨大损失。政府正在积极寻找各种办法稳定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平稳快速发展。作为公民,我们应该同舟共济,坚守底线,杜绝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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