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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实施《条例》第七条所称明显低价,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而不销售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
(3)按组成计税价格。应税价值的计算公式为:
成分计税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征收消费税的货物,消费税应当计入应税价值。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商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和销售外购商品的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什么是合适的成本利用率?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
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非居民企业的利润率:
(一)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和咨询服务的,利润率为15%-30%;
(二)从事管理服务的,利润率为30%-50%;
(3)从事其他服务或劳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利润率不低于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6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下:
1.甲类香烟10%;
2.乙类香烟5%;
3.雪茄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马铃薯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产品5%;
1.鞭炮、烟花5%;
12.贵重珠宝和玉石首饰6%;
13.5%的汽车轮胎;
14.摩托车6%;
15.汽车8%;
16.6%越野车;
17.乘用车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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