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4日讯近日,中国经济网记者看到,天眼查APP上的更新信息显示,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增四项消费限制。
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限制令,均因该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案中,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所致。执行法院是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其中,2022年2月17日备案的两份消费限制令分别为(2022)浙0102第1413号和(2022)浙0102第1414号,2022年2月18日备案的两份消费限制令分别为(2022)浙0102第1470号和(2022)。
根据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消费限制令,该院于2022年2月17日对刘颖、洪小英申请执行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进行了立案,于2022年2月18日对刘美玲、朱守伟申请执行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进行了立案。因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在执行通知书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义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对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并限制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及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晓慧实施以下高消费、非生活类活动。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火车、轮船软卧等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高消费的;(三)购买房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住房;(四)租用高档写字楼、酒店、公寓等场所办公的;(五)购置非经营必需的车辆;(6)旅游度假;(7)儿童上高收费的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及以上座位等。如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可以向我院申请个人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述行为。杭州倍加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从事前述禁止消费活动的,应当向法院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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