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陈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对陈某主动向公安机关退缴的违法所得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冻结的违法所得15960元予以没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9751元,上缴国库。
陈某高中毕业后一直在国外工作。2018年,他去菲律宾通过网络招聘谋生。在菲期间,陈某接触到一款名为“飞机”的聊天软件,发现有很多买卖电话号码的聊天群,用手指在群里整理电话号码信息就可以卖钱,简单易操作。陈某在庭审中告诉自己,由于当时的工资不足以支付家庭开支,加上他认为只是买卖信息不会构成犯罪,所以他开始在“飞机”软件上收集他人的电话号码,连同一些购买的电话号码,整理后卖给他人牟利。2019年9月以来,陈某从他人处非法购买公民电话号码276万余个,出售公民电话号码40次,共计114万余个,非法获利85711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给他人,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陈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并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罚,主动退缴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他到案后,揭发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公民个人信息一般包括姓名、身份证号、通信联系方式、住址、账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所得,可以直接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所得,不扣除购买信息的犯罪成本。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生活的需要和对法律知识的无知,陈某越过了法律红线,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警惕被别有用心的人拿去牟利。在找工作的过程中,也要擦亮眼睛,避免成为犯罪分子的“猎物”。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