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日报-川观新闻
川记者张廷明
又到了“双十二”之年。你开始“买买买”了吗?你是不是觉得网购有一段时间很酷,网购一直很酷?
然而,网上购物很酷。作为消费者,你是否也在关心发生纠纷后如何维权,以及在“咸鱼”、“转转”等二手交易平台上买东西,不受法律保护?12月12日,记者从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互联网法庭获悉,近日,该院判决“闲鱼”平台某商家故意欺诈,导致消费者与商品发生交易纠纷。
“闲鱼”平台上的交易多为二手物品交易,商家多为个人。这些企业是经营者吗?成都互联网法院认为,虽然“闲鱼”平台本身是平台交易者用于处置闲置物品的二手交易平台,但平台的性质并不是判断被告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决定因素。本案中,被告在“闲鱼”平台上投放的产品直接定价并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应当认定其交易行为具有经营目的,属于经营者。故判决被告将原告的购房款返还给XXX,并赔偿原告三倍。
相信商业用语
结果竟然是钱和货空
2020年12月11日,原告利用其闲鱼账号“tbXXXX”在淘宝二手交易平台上,从被告闲鱼账号“tb723XXX”处购买了两款动漫周边产品。商品价格400元,运费15元,实付415元。
2021年1月26日至1月28日,原被告和被告均在闲鱼平台聊天记录中显示,被告以“收货太快”为由主张资金冻结一个月,并向原告发送相关资金冻结状态截图,要求原告提前确认资金收付;同时,被告提出通过添加其“QQ”(QQ号:29879XXXX)来处理交易的后续供货。
2021年1月29日,原告在“QQ”聊天平台上就被告闲鱼账号被正式封禁的事实向被告提出质疑,被告回复“有误会,已解决,我怒了”。2021年2月20日、2月25日、3月4日、3月17日、3月21日,原告多次通过QQ聊天、短信等方式催促被告发货并进行投诉。在此期间,被告先后以各种理由拖延交货,然后无视原告的要求,采取了敲诈原告的方法。截至2021年4月6日,被告仍未履行交付义务。
根据闲鱼用户在淘宝官方邮箱的信息披露,闲鱼账号“tb723XXX”认证会员信息的真实姓名为“向XXX”。故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XXX返还购房款并赔偿三倍。
成都互联网法院供图
平台的性质不是决定性因素
如果是针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有经营目的的,可以认定为经营者
成都互联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属于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原告通过网络二手交易平台“闲鱼”从被告处购买涉案商品,双方建立了网购合同关系。该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法院确认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经该院核实,“闲鱼”在网络二手交易平台的支付程序不存在因“收货太快”导致资金被交易平台冻结的情况。因此,原告的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虽然“闲鱼”平台本身是一个二手交易平台,是平台交易者用来处置闲置物品的,但平台的性质并不是判断被告是否为经营者的根本决定因素。该案的承办法官成都互联网法院法官陈晓告诉记者,本案中,被告将多款动漫周边新品放在“闲鱼”平台上,以固定价格直接销售给不特定消费者。应当认定被告在“闲鱼”平台上的交易行为具有经营目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被告在涉案交易中存在欺诈行为,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三倍的诉讼请求。
“故法院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XXX返还原告网络平台购物货款415元及三倍损失赔偿金1245元。”陈晓说。
法官说法:网络二手交易是目前网络买卖合同纠纷的高发类型。“闲鱼”平台作为知名的网络二手交易平台,不应该成为某些网络经营者逃避法律监管、流通假冒伪劣产品逃避处罚、欺骗消费者进行虚假交易的“避风港”。本案确立了虽然“闲鱼”平台本身是一个用于处置闲置物品的二手交易平台,但平台的性质并不是判定卖家是否为经营者的裁判规则。该判决对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本文来自【四川日报-川观新闻】,仅代表作者观点。党媒信息国家公共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和传播服务。
ID:jrt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