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解释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融资行为不同于金融借贷。
自然人通过信用卡套现资金后借钱给他人算不算民间借贷?先看案例。
王和郑是多年的老朋友了。2018年8月起,郑某以承包工程资金紧张为由,计划向王某借款。在
用其信用卡套现后,王通过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借给郑某10万元。2019年6月1日双方和解后,郑某仍欠王某借款本金9万元。之后郑某多次承诺还款,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未还款,王某起诉至法院。事实认定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借给郑某的资金来源是通过套取其持有的信用卡资金获得的,包括套现后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放贷,以及直接将自己名下的信用卡交付郑某套现、放贷。借贷金额包括现金本金和手续费。二人对借款方式及借款事实均无异议,确认郑某向王借款共计95000元。
1.从借款人的角度来说,双方都是自然人,都是认识多年的老朋友。郑因资金需求向王借款,符合民间借贷的主要要件。
2.但从王的资金来源水平来看,有问题。民间借贷的成立,需要出借人以自有资金作为出借资金的来源。但信用卡
作为银行给予特定持卡人透支消费的凭证,只能从特约商户购物或消费,不具备作为现金的民间借贷交易功能。同时,信用卡内的信用额度归银行所有,并非持卡人自有资金,王作为
持卡人,并不拥有信用卡内的透支额度。作为持卡人,之所以可以透支信用卡,是因为他与发卡行之间存在贷款法律关系,并不代表持卡人享有额度的所有权,更不代表他可以提现和改变具体用途。
3.信用卡套现本身就是违法的。
不能刷卡套现,更不能刷卡放款。王通过微信、支付宝借钱给郑。表面上看起来是借款行为,实际上属于用信用卡套现,然后借给被告人。套现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后续借贷行为的不公平性。这种借贷行为不仅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将信用卡套现后再次出借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后再次出借的无效民间借贷行为。无效后的处理根据《民法》第157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
王某与郑某之间的借款被认定无效后,应返还郑某基于无效行为取得的财物,即郑某应向王某返还9.5万元。
至于王将信用卡套现的行为,因不属于本案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法院无法处理。但不代表信用卡套现就没有违法风险。
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等方式,以
虚构交易、虚假价格、现金返还等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s2/],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处罚。如果持卡人多次套现信用卡,可能面临降低信用额度,甚至收回信用卡并记入个人征信系统等不良后果。如果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恶意透支,也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使用规则。毕竟信用卡背后,涉及的是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和正常的金融秩序,不容小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