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产品会亏本金吗(老人投资610万理财产品打水漂,本金利息能拿回吗?判了)

一位67岁的老人花610万元认购了一家商业保理公司发行、资产管理公司承销管理的应收收益权产品,期限一年,预期年化收益率8.5%。但到期后未能按约定支付认购款及利息。老人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返还认购本金610万元,并按照承诺的年化收益率8.5%支付利息。

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上述案例入选。



67岁的老人丁某飞于2017年认购了某商业保理公司发行、某资产管理公司承销管理的应收账款收益权产品61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该产品资金投向某商业保理公司持有的优质应收账款债权,期限为一年,300万元以上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5%。

但产品到期后,某商业保理公司和某资产管理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认购款及利息。

沟通无果,丁某飞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认购本金610万元,并按照承诺的年化收益率8.5%支付利息。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商业保理公司通过当地交易场所将应收账款分割成理财产品,分发给若干普通投资者融入资金,属于变相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它将保理业务的风险转移给了金融知识贫乏、风险承受能力差的普通投资者,阻碍了保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同时,商业保理公司明知其出具应收账款收益权的应收账款不真实,却隐瞒真实情况,向金融消费者作出固定收益的承诺,给丁某飞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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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应依法认定该认购协议无效,某商业保理公司应向丁某飞返还610万元,并按照承诺的预期收益率即年利率8.5%计算利息,以弥补善良相对人的信托利益损失。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和承销商,未能对其承销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向投资者负责,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深圳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指出,老年人往往缺乏金融知识,风险意识和维权能力相对较弱,保障老年人金融消费安全的需求日益凸显。

本案在法律上认定商业保理公司的经营模式属于吸收存款、募集社会资金变相从事保理业务的行为,阻碍了保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危害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有效保护了老年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构建了更加合法、安全的金融投资和消费环境。

文/广州日报新华城记者:章程通讯员:陈康秀、钟磊

图/视觉中国

广州日报新华城市编辑:苏万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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